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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9 00:00 | 来源:信息公开平台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八月九
  
  
  
  东兴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市委提出的“富民强市固边,开发开放领航”战略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计划到2011年底,争取全市新发展微型企业40户,带动就业200人以上。同时,选择一些产品对路、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经验相对丰富的个体工商户予以重点扶持,使其在2年内上档升级为微型企业。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推行微型企业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
  三、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东同志为组长,副市长何凯军同志为副组长,市财政、教育、工商、监察、人社、工信、科技、民政、文体广电、农业、税务、质监、残联、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市微型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市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长陈世昌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工商部门负责会同工信、财政等部门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各银行负责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发改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四、扶持范围及申办程序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基本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二)微型企业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属于在东兴市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3. 无在办企业(不含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5. 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6. 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7.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微型企业所需材料
  1.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 身份证明;
  3. 户口簿;
  4. 居住证明;
  5. 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4项规定的材料。
  (四)申办程序
  市微企办接到扶持对象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后,应及时发放申请表格,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及时通知辖区工商所。工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八类人群”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工商所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微企办。市微企办收到申请书及推荐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工商部门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工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五、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采取“1+X”模式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的微型企业给予基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由本市财政负担50%,自治区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给企业,市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结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统一奖励给企业。市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同时,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六)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各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等部门应在各项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扶持资金安排上对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及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防城港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机器设备购置、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
  微型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
  (三)定期公示扶持工作情况
  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税务、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优化创业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平台。市工商局设立微型企业专门登记窗口,落实专门人员,采取集中式办公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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