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新农合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防政发〔2014〕20号)精神,为增强新农合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住院补偿比例为:
乡镇卫生院90%;县级医疗机构75%;防城港市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60%;防城港市外三级医疗机构55%;定点自治区级医疗机构50%。
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及时调整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补偿比例设定,确保新农合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本通知自2014年8月18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调整的内容,仍按《东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4年修订)》(东卫发〔2014〕20号)执行。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