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各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 79 号令)、《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度报告审查制度。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现就加强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1月30日前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须在2014年10月25日前,向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生产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参加年度审查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年度报告审查采用实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 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原材料进厂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果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须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如果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八)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三、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该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的,按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撤销。
四、请各食品生产企业在10月25日前上报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相关材料。
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股 周婷,电话:0770-7650129。
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