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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25 00:00 | 来源:信息公开平台 | 字号: 分享到:
 

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  

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3126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人民政府

   20131223 

 

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第五条 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获得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同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公布的内容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JPG格式的必备图片等,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区位调整率指标、征地率指标、供地率指标。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其占用农用地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第八条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建设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项目用地,严禁将用地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建设。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工信、住建、招商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情况等,提出全市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于每年930日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和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和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等,应当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用地位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以中心城区规划图为依据;用地位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以乡镇级规划图为依据。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规划建设项目清单或已在规划图上基本预留了线形建设廊道或空间布局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环保、军事、矿山、自然景点旅游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虽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但可以从规划多划定的基本农田中核销的,其用地可视为符合规划。 

  第十四条 零星分散、用地面积较小且符合政策规定用地标准的农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土地,符合利于生产、便于生活原则,不影响土地用途区的主导用途,且在乡镇级规划中已预留相应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的,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虽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但可以从规划多划定的基本农田中核销的,其用地可视为符合规划。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多划基本农田台账,要确保核销后基本农田总量不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 

  

第五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属于单独选址且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4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库区移民、政策性异地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5紧邻原厂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6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7因行政区划已依法做调整,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性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 

  8在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出现《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第6.2.1.3条地类不符合基本农田要求、禁止划入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 

  9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因特殊原因,城市(镇)、集镇村庄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占用有条件建设区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零星分散一般农用地的; 

  2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编制规划时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3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对现行规划确定的项目选址用地总体布局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4在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均已预留为工矿用地,但在规划文本中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因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部分超出原规划预留工矿用地范围,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局部调整规划的单独选址工矿项目;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情形。 

  第十七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进行,上一级规划修改涉及修改下一级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修改。下一级规划修改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约束指标。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可以委托具备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 

  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确需调整、修改规划的,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需要调整规划的,应按要求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需要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 

  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实施效益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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