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兴辖区边民互市贸易点(以下简称互市点)出入境小型船舶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传入传出,促进边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东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船舶是指进出东兴检验检疫局辖区互市点的小型船舶。
本规定所指的船舶代理单位是指在东兴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互市点从事相关法律规定的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东兴检验检疫局辖区互市点的小型船舶检验检疫及其监管。
第二章 检疫及监督
第四条 东兴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的船舶代理单位和从事互市贸易的小型船舶实施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船舶代理单位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未经备案的小型船舶不得从事互市贸易运输业务。
船舶代理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业务印章印模、企业情况说明材料,管理制度及联系方式,与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船舶代理人名单等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船方应将有关船籍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证件及船主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由船舶代理单位办理备案手续。东兴检验检疫局对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出入境小型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指定地点(预检区)接受检疫,船舶代理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检疫、如实填写《互市小型船舶入境检疫申报表》。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填写相关检疫记录。
第七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相关人员不准上下船舶,不准装卸货物。
第八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申请出入境检疫小型船舶进行检疫查验。
第九条 检疫查验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经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后方可卸载货物。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互市码头作业的小型船舶进行卫生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疫巡查,督促船方遵守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第三章 检疫处理
第十一条 入境小型船舶、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一)被检疫传染病传染的;
(二)来自传染病疫区的;
(三)被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因子污染的;
(四)发现有医学媒介生物超出国家相关控制标准的,发现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装载废旧货物、物品的。
除以上情形外的,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 船舶上如有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按如下有关规定处置:
(一)将疫情信息向局领导报告并通报码头有关单位。
(二)通知120及时将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移送到指定医院实施进一步诊查和隔离或留验,并做好移送交接手续和跟踪调查,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报告局领导。
(三)对与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密切接触者进行不超过传染病潜伏期的隔离处理。并对船舶实施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 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船舶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检疫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东兴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