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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3 00:00 | 来源:信息公开平台 | 字号: 分享到:
 

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

东兴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驻东兴各单位:

  《东兴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5月5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

东兴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和修编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林业、水利、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园林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及本地特色的植物品种。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园林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绿化方案的设计和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种植土壤必须满足园林植物生长所需的水、肥、气和热等条件,严禁建筑垃圾和有害物质的混入,种植土要求有机质>20,PH值为5.5—7.5,通气空隙度>8%,石砾含量≤5%v/v。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对其进行改良,以满足植物正常生长要求。(注:通气空隙度即土壤的非毛管空隙度,石砾含量指直径大于2cm的石砾体积与土壤体积的百分比。)

  合格的种植土可由施工方自行采购或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低于30%,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25%,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

  (二)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共绿化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不低于规划绿地面积的75%。

  (五)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除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5%以外,其它单位以及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应当不低于35%。

  第十三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比率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比例,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不得长期闲置。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

  第十五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需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需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其配套绿化的设计方案,需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需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八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市园林管理部门商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三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园林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因特殊情况却需砍伐、移植、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有建设单位或个人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矛盾的,有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砍伐、移植、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和缴纳绿化补偿费。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

  (四)单位和个人确需砍伐、移植归自己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需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与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在建设保质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养。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养。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养。

  (四)私人庭院内的绿地,由使用人负责管养。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

  (六)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管养。

  第二十四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树木影响管线安全或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在市园林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和单位管界内的树木需要重修剪的,需在市园林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

  (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停放车辆。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设立古树名木标识,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如因特殊需要,需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城市绿化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

  (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建设单位委托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侵占园林绿地的或临时使用园林绿地不按批准日期归还的。

  (五)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园林绿地用地或者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用途的。

  (六)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树木的,或擅自砍伐庭院内树木的。

  (七)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单位、部门负责赔偿;对渎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对单位负责人则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按本办法收取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各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及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绿化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经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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