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桂政办发〔2015〕8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行政应诉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明确为市法制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科、股(室),作为本部门、本镇的行政应诉主管机构。
二、除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中因行政复议而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也可由分管复议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也可直接指定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政府相关派出机构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可委托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以同级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同级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可委托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出庭前,应当认真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树立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案件办结后,应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桂政办发〔2015〕85号)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