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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8 00:00 | 来源:信息公开平台 | 字号: 分享到:
 

东政发〔201246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117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人民政府 

  2012118 

   

东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东兴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东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凡属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不含6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单项合同价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都属于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各项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七)政府资金安排的大型修缮项目; 

  (八)政府资金与其他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九)其他政府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属于抢险救灾或其它特殊项目不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第二章 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第五条 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评审工作; 

  (二)承担招标工程上限控制价、合理招标价和非招标工程预算审查工作;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承担政府投资相关课题研究工作,为财政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资料; 

  (五)开展与政府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 

  (六)承担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项目的评估咨询及评价工作; 

  (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 

  (八)承办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项目投资评审程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勘探,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评审中心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因特殊原因(如特殊专业、复杂结构、需要重新补充材料、对结论有异议等)需要延长工作时限的,提供延期相关材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在项目开工前,把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完整地送达评审中心,待出具评审结论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应在接到投资评审机构通知后及时提供; 

  (四)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对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初步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结果后协调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对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或不提出相关书面疑问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五章 财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对于评审中心与编制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解决;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协调各单位解决。 

  (五)审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复评审结果; 

  (六)依据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办理建设单位前期费用、工程进度款及预留建设资金的拨付;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章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委托与管理 

  第九条 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由东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承担评审任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近几年内没有不良执业记录,具有5年以上审查经历,承担过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评审,技术力量雄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拥有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甲、乙级资质的咨询单位,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其签订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同时送市人民政府一份。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 

  (五)向委托机构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评审意见。 

  (六)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七)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九)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不得恶意核增或核减投资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执行,送审单位不另向评审机构付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的审查结论需接受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财政部门不得委托其承办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业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审查机构的审查工程进行抽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委托评审业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除取消其审查资格外,还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投资评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第二十条 市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审计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投资评审工作协调发展,为市政府决策提供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有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投资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市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审计部门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和分析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解决好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预结算环节,积极引导建设工程市场良性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并形成联席例会制度。联席会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各项财政法规、造价政策、定额规则及相关制度,遵循合法性,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政府投资,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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