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兴市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4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东兴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由东兴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主要指财政部门拨入东兴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建新区土地出让收益;
(三)耕地开垦费;
(四)东兴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五)其它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原则;
(二)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支出;
(三)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原则。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东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帐,用于核算拆旧、建新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项目总预算。预算方案必须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结算进行审核。
第七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拆迁补偿等方面。由东兴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下达的资金预算将资金分期拨付到具体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度、合同制等。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从专户分期拨付。资金拨付须有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意见。
第九条 增减挂钩必须实行封闭运行。建新区必须在本辖区内,增减挂钩资金专项用于增减挂钩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采取相应措施整合各项涉农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完成任务。对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挂钩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有问题的项目应停止拨款,查明情况,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