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1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东兴段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安置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东兴段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安置
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0〕3号)精神,细化不同地类征地补偿的具体执行标准,维护征地工作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与既有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平稳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收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东兴段的集体土地,拆迁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第三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收土地工作中,应积极与被征地单位的代表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在征得被征地单位代表同意后,依法签订征地协议,并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征地工作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第五条 东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为耕地和非耕地两种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东兴镇范围内:
1.耕地(水田、旱地),有土地承包证的:28000元/亩;
2.非耕地(园地、林地、轮歇地、草地、其他土地):18000元/亩。
(二)江平镇范围内:
1.耕地(水田、旱地):25000元/亩;
2.非耕地(园地、林地、轮歇地、草地、其他土地):16000元/亩。
(三)马路镇范围内:
1.耕地(水田、旱地):21000元/亩;
2.非耕地(园地、林地、轮歇地、草地、其他土地):13000元/亩。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耕地:600元/亩。
(二)一般苗圃:3000元/亩。
(三)种植连片3亩以上的连片性果树类:
1.荔枝、龙眼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元/亩;
(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元/亩;
(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元/亩;
(4)种植时间3-4年(含4年):3900元/亩;
(5)种植时间4-5年(含5年):5200元/亩;
(6)种植时间5年以上:6500-7800元/亩。
2.柑橙、芒果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元/亩;
(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元/亩;
(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元/亩;
(4)种植时间3-5年(含5年):3900元/亩;
(6)种植时间5年以上:5200元/亩。
(四)鱼、虾、藕塘:
1.鱼塘:未收获的,2500元/亩。
2.虾塘:未收获的,4000元/亩。
3.藕塘:未收获的,1000元/亩。
4.砌体塘类的,参照当地同类构筑物的重置价分类作适当补偿。
(五)地菠萝:未成果的,每亩补偿1300元;部分成果的,每亩补偿2500元;全部成果的,每亩补偿3500元。
(六)集体或农民零星种植的竹木果树等,按规格大小、成果与未成果、产量高低等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单竹、黄竹:胸径5公分以上,每条补偿2元。
2.稔竹:胸径3公分以上,每条补偿4元。
3.簕竹、甜竹:胸径5公分以上,每条补偿6.5元。
4.杉树:高2米以下,每棵补偿1.5元;高2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5-35元。
5.肉桂树: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1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25元;胸径21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25-65元。
6.八角树: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1-2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4.5-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5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15-40元;胸径25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30-100元;胸径40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130-325元。
7.松树、桉树、桐油树: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1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3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6.5元;胸径21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13-25元。
8.橡胶树:胸径5公分(含5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5 公分以上、8公分以下(含8公分)的,每棵补偿80元;胸径8 公分以上、10公分以下(含10公分)的,每棵补偿120元;胸径10以上、15公分以下(含15 公分)的,每棵补偿180元;胸径15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250元。
9.零星果木类:
(1)苦楝木: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1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13-25元;胸径21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25-50元。
(2)木瓜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1.5-6.5元;成果的,每棵补偿6.5-20元。
(3)芭蕉树:高5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4.5元;50公分以上、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6.5元;1米以上且未成果的,每棵补偿8-10元;成果的,每棵补偿17-20元。
(4)葡萄、柠檬、石榴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6.5-26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39-52元。
(5)杨桃、柿子树、黄皮果、三华李、蕃桃、大青枣: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4.5-6.5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6.5-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26-65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65-104元;胸径40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105-170元。
(6)柑果、橙果、沙梨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6.5-26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26-65元。
(7)芒果树、木籁: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2.5-6.5元;高1米以下、胸径1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6.5-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26-65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65-130元;胸径40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130-195元。
(8)柚子树、木菠萝树、橄榄: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2.5-4.5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13-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26-39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39-104元;胸径40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104-169元。
(9)荔枝树:高0.5米以下的,胸径3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4元;高0.5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未成果树,每棵补偿13-39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已成果树,每棵补偿39-104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104-195元;胸径40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195-325元。
(10)龙眼树:高0.5米以下、胸径3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2.5-3.9元;高0.5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的未成果树,每棵补偿13-39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的已成果树,每棵补偿65-130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的,每棵补偿130-260元;胸径40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260-520元。
(11)其他竹木果树,参照同等类型给予补偿。
第七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生活食用水井:根据大小和砌制质量,按深度每米补偿105-170元;农用水井,按深度每米补偿65-80元;机井每口1000-1700元。
(二)粪池:按容积计算补偿金额,属泥壁的,补偿标准为100元/立方米;属水泥灰沙、砖石砌壁的,补偿标准为120元/立方米;与粪池配制的简易厕所,每处补偿40-65元。
(三)晒场:用水泥或石灰建成的晒场,按20-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四)水渠、排灌道: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回建或按重置价补偿。
(五)坟墓迁移:未满1年的大葬坟,每座2500元;1-2年(含2年),每座1500元;2-3年,每座700元;其余大葬坟每座600元;小葬坟每座500元;白坟每座1500-2000元。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种的农作物、树(果、竹)林和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风景树、花圃、甲鱼等特殊种植、养殖业,给予适当搬迁费。对超密度种植的青苗,按常规种植密度的标准确认补偿青苗数量;对套种的青苗,只对其中的一种青苗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种类由所有权人选择。
第三章 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及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征收土地所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单位;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产权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不得进行抢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进行买卖、交换、赠与、分割、租赁、抵押、抢栽、抢种青苗等用以增加补偿费的活动。擅自办理本条款所列事项的,在拆迁房屋和清点时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做好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工作和产权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核定被拆迁人的有关资料,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对拒不配合的,拆迁人可邀请有关生产组、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人员共同确认。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服从拆迁安置管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被拆迁安置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得到补偿和安置。房屋拆迁工作可由拆迁人统一拆迁,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拆迁的,由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所需的一切费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或以料抵工。
第十六条 经反复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拆迁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法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和安置且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停止执行拆迁。拒不拆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或由拆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拆迁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当事人,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金额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拆除房屋的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补偿费(含基础和水、电、电话等内部设施)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房屋补偿标准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700-750元;
2.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00-550元;
3.红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50-330元;
4.泥、石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木补偿200-280元。
(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80-220元;
2.红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50-200元
3.泥、石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木补偿100-150元.
4.水(粪)池每立方米补偿100-120元;
5.红砖、水泥砖围墙每平方米补偿30-70元;
6.木板楼每平方米补偿40-50元;
7.简易木(竹)棚每平方米补偿30-40元。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除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改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
第二十条 在拆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对被拆迁户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按12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2年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搬家费150元。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建(构)筑物的被拆迁人,需安置宅基地的,可以户为单位每人25平方米的标准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但不能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安置人口以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被拆迁的常住农业人口为准(含成年未分户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二)原住户在拆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计1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五年以上尚未有子女的;
(二)40岁以上未婚的;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因读书、寄(托)养等原因将户口迁入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不纳入安置人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被拆迁人,按批准的建房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回建地补助。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搬迁并交出房屋或自行拆除的,对其合法土地使用证的主房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主房建筑面积以拆迁人的认定为准。未按规定期限如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第二十六条 胁迫、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隐瞒事实,伪造有关材料,采取欺骗方式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非法所得之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组、村(社区)的干部、代表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