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 印象东兴 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聚焦
当前位置: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 > 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 > 基础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本级文件

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6 00:00 | 来源:信息公开平台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月二十六
  
  
  
  东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各镇、村(社区)切实承担起本镇、村(社区)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经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东兴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人民政府依据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但农村户籍参保人个人缴费年补贴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户籍参保人个人缴费年补贴不超过75元。
  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按年度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当年度相应标准的政府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在要求补缴中断期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时,中断缴费年度,政府不给予相应标准的缴费补贴。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七条  政府给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为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除代缴保险费外,政府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乡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所有资助应当视为集体补助。所有集体补助资金列入个人帐户,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作为月领取额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从参保人到金融机构缴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之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其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但农村户籍老年人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一)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支付55元,市政府本级财政支付2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市人民政府按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领取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1到3月应到所在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无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注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和东兴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本市区域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跨本市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养老保险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九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结息后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东兴市级管理,今后,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村(社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制度,其劳动报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使用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东政办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标签:
 
@ 2009-2019 东兴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我们联系我们使用帮助网站纠错网站导航
 
主办:东兴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81号 邮编:538100 
桂公网安备45068102000008号  桂ICP备11003786号  网站标识码45068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