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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2 08:25 | 来源: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标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市委常委会议(五届第28次)及市政府常务会议(五届第12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911

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

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标准暂行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精神,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收土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报批业务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地办)具体负责办理征地补偿及安置事宜。

第四条  市征地办在征收土地工作中,应积极与被征地单位的代表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在征得被征地单位代表同意后,依法签订征地协议,并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征地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由市征地办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第六条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照31000/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耕地:1200/亩。

(二)一般苗圃:3000/亩。

(三)种植连片在3亩(含3亩)以上的连片性果树类:

1.荔枝、龙眼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亩;

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亩;

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亩;

4)种植时间3-4年(含4年):3900/亩;

5)种植时间4-5年(含5年):5200/亩;

6)种植时间5年以上:6500-7800/亩。

2.柑橙、芒果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亩;

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亩;

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亩;

4)种植时间3-5年(含5年):3900/亩;

6)种植时间5年以上:5200/亩。

(四)鱼、虾、藕塘:

1.鱼塘,未收获的:2500/亩;

2.虾塘,未收获的:4000/亩;

3.藕塘,未收获的:1000/亩;

4.砌体塘类的,参照当地同类构筑物的重置价分类作适当补偿。

(五)地菠萝: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000元;部分挂果的,每亩补偿1500元;全部挂果的,每亩补偿2000元。

(六)甘蔗:已达到收割时期的,每亩补偿700元;未达到收割时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

(七)集体或农民零星种植的竹木果树等,按规格大小、成果与未成果、产量高低等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单竹、黄竹:胸径5公分以上,每条补偿2元;

2.稔竹:胸径3公分以上,每条补偿4元;

3.勒竹、甜竹:胸径5公分以上,每条补偿6.5元;

4.杉树:高2以下,每棵补偿1.5元;高2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5-35元;

5.桂树:高1以下,每棵补偿1元;高1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5-65元;

6.八角树:高1以下,每棵补偿1-2元;高1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4.5-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5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5-40元;胸径25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30-100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30-325元;

7.松树、桐油树:高1以下,每棵补偿1元;高1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3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3-25元;

8.橡胶树:胸径5公分以下,每棵补偿30元;胸径5公分以上8公分以下,每棵补偿80元;胸径8公分以上11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20元;胸径11公分以上15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80元;胸径15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50元;

9.零星果木类:

1)苦楝木:高1以下,每棵补偿1元;高1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25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5-50元;

2)木瓜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2元;成果的,每棵补偿15元;

3)芭蕉树:分三个等级补偿,其中抽蕾的每棵补偿20元,15片叶以上至抽蕾之前的每棵补偿15元,15片叶以下的每棵补偿2元;

4)葡萄树、柠檬树、石榴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6.5-26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39-52元;

5)杨桃树、柿子树、黄皮果树、三华李树、蕃桃树、大青枣树:高1以下,每棵补偿4.5-6.5元;高1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6-65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104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05-170元;

6)柑果树、橙果树、沙梨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6.5-26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26-65元;

7)芒果树、木籁树:高1以下,每棵补偿2.5-6.5元;高1以下,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6-65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130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30-195元;

8)柚子树、木菠萝树、橄榄树:高1以下,每棵补偿2.5-4.5元;高1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6-39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39-104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04-169元;

9)荔枝树:高0.5以下,胸径3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4元;高0.5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未成果树,每棵补偿13-39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已成果树,每棵补偿39-104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04-195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95-325元。

10)龙眼树:高0.5以下,胸径3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3.9元;高0.5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未成果树,每棵补偿13-39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已成果树,每棵补偿65-130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0-260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60-520元;

11)其它竹木果树,参照同等类型给予补偿。

(八)速生丰产桉树林,按下列标准补偿:

种植1年以内的按每亩600元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每亩900元补偿,3年以上的按每亩1200元补偿。

每亩株数超过合理密植数的,仍按以上标准补偿;林木每亩株数未达到合理密植数的,按实际株数除以合理密植数折算面积后补偿。

第八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生活食用水井补偿:根据大小和砌制质量,按深度每米补偿105-170元;农用水井,按深度每米补偿65-80元;机井每口1000-1700元。

(二)粪池补偿:按容积计算补偿金额,属泥壁的,补偿标准为100/立方米;属水泥灰沙、砖石砌壁的,补偿标准为120/立方米;与粪池配制的简易厕所,每处补偿40-65元。

(三)晒场补偿:用水泥或石灰建成的晒场,按20-30/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四)水渠、排灌道: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回建或按重置价补偿。

(五)坟墓迁移补偿费:未满1年的大葬坟,每座5500元;1-2年(含2年),每座4500元;2-3年,每座3700元;其余大葬坟每座3600元;小葬坟每座3500元;白坟每座5000-8000元。

(六)社、庙、祠堂(不含“祖公屋”)补偿。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征地领导机构研究确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土地70%的标准给予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新种的农作物、树(果、竹)木和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应抄送发改、住建、综合执法、国土、住房、市场管理、税务、公安、林业、水利、农业、征地、辖区镇政府、供电、供气等部门。上述部门收到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风景树、花圃、甲鱼等特殊种植、养殖业,给予适当搬迁费。对超密度种植的青苗,以常规种植密度的标准确认补偿青苗数量;对套种的青苗,只对其中的一种青苗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种类由所有权人选择。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印发的有关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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