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东兴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
东兴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边境旅游市场管理,巩固国家打击境外赌博活动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旅行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东兴口岸组织边境旅游的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
第三条 东兴市旅游局作为全市旅游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拥有取得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相应语种、数量和服务质量等符合旅游接待需要的导游人员。旅行社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设立门市部(经营部)独立经营边境旅游业务,不得挂靠或变相挂靠从事边境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六不准”及自治区旅游局“十不准”的规定。
第六条 组团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在游客出境前,必须发放《游客须知》宣传资料并召开游客边境旅游说明会,必须明确告知游客在边境旅游过程中务必遵守国家禁赌的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境外赌博。
第七条 实行“团进团出”、“一团一导”。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必须以团队形式出境和入境,同时配备1名以上全陪领队(导游)对边境旅游团队进行全程跟踪,统一保管游客的旅游证件,确保游客出境后不进入赌场。
第八条 经东兴口岸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旅社行,应持国家旅游局核发的《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每次组团出境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本次游览线路、全陪导游人员、定点接待单位、游客承诺书、地陪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等具体情况,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东兴边境旅游”统一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到越方进行明查暗访。
第九条 旅行社组团出境及其领队(导游)在组团旅游过程中,必须确保游客按定点路线游览,定点商店购物,定点宾馆、饭店就餐住宿。领队(导游)不得诱导、介绍旅游者在境外参赌或观赌,发现游客有参赌或观赌苗头时,必须及时制止,对私自进入赌场的游客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 经营边境旅游的旅行社,如其所组织的旅游团进入境外赌场参赌或观赌,一律取消该旅行社在东兴市从事边境旅游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管理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与不法人员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因其主观故意致使旅游者受到经济损失,或组织游客进入赌场观赌、参赌的旅行社领队(导游),一经核实,按法定程序报请吊销其领队证(导游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将其姓名输入法定不予出境人员信息库备案,违反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及领队(导游)必须与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分别签订《旅行社组团边境旅游承诺书》,领队(导游)必须与所在旅行社签订《领队(导游)领团边境旅游承诺书》,方能在东兴市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和从事边境旅游活动,并自觉接受东兴市旅游主管部门的动态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旅行社、领队(导游)、游客之间均有相互监督和举报的义务,举报内容一经核实,将视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