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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7 00:00 | 来源:信息公开平台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530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 

    

  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含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信用担保贷款或利用国有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有上述政府资金与银行贷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投资的拼盘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由市发改、监察、住建、审计、财政、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小组,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统一归市财政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受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造价编制、咨询、评估等政府采购目录内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政府采购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度或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推行代建制、绩效评价、后评价等制度。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局是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理由、资金来源,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市政府当年财力等因素,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予以立项。不立项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市住建、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时,需要市财政进行配套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上报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否则,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招投标法》和《采购法》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以概算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变更项目内容和投资计划。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建起到竣工结束为止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不得随意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当项目概算金额调整幅度超过市发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金额的5%或调整幅度达到50万元时,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再下达预算”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经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审价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未超过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的概算,方可以市财政局下达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如经评审后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超过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的概算的,应重新报市发改部门审核,确需调整概算的应重新报发市改部门审批。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市财政部门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不予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依据要求和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可研、环评、地质勘察、设计、审图和预算编制单位必须由具有相关等级资质的单位来负责,要科学真实;由于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失误的,一经查实,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给予相应委托费用60%的处罚金,并无限期停止该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业务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在招投标中,为招到优质施工企业,确保施工单位有能力履约,企业在投标报名时必须预交工程造价总额30%的履约金。中标后禁止私下买卖工程,私下买卖工程一经查实,将没收履约金,无限期禁止该企业在我市的投标业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或新增工程的,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项目业主,再由项目业主向投资审批部门(市发改部门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市投资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造价累计超出工程施工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用总和的10%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单项变更造价大于5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单项变更造价大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业主提出审核意见,经资金监督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拨付时,项目单位须填写《东兴市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表》并附项目建设相关基础资料和有关工程进度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单位需准备的项目建设基础资料有:市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上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投资评审的批复或政府采购的验收单、中标通知书、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概(预)算书。 

  第二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按不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0%,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工程总额的5%,预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至质量缺陷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全额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补充规定“工程结算款项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结算后核拨”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预付勘察、设计费不能超过勘察、设计费合同总额的30%,提取合同总额10%作为后续服务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完毕。 

  第二十四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项目概(预)算和工程变更部分未经市财政等部门审核的; 

  (二)项目变更未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审批材料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建帐立制、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应配套的自筹资金不落实的;  

  (八)项目竣工后,未经市审计部门决(结)算审计的; 

  (九)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结算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补贴、津贴、奖金等,不得弄虚作假,套用、借用各种名义乱发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凡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未经审核批准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5%以上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否则,市财政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项目不予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财政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在项目竣工并经市审计部门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市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批复,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结余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实行奖励;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三十三条 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机关审查核减的投资,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销工程投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职责: 

  (一)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做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和机械人员投入情况,严格监督工程进度; 

  (二)施工合同中必须签订具体的工程进度奖罚条款; 

  (三)每个月要对工程进度、工期、资金使用进行评估; 

  (四)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人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考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人员工作日全部到位,监理单位总监每月出勤不得少于5天,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日全部到位。 

  (五)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审定的施工进度表完成相应的工程进度的(不可抗拒和客观因素除外)和人员出勤不满的,项目业主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罚金、停止其在我市的业务开展等方式进行处罚。 

  (六)项目业主每月将工程进度、工期、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和考勤结果报资金监督小组各一份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变更未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部分,市审计局不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竣工财务结算批复。 

  第三十八条 市监察、审计、发改、住建、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府投入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初定期向市发改、审计、住建、财政和监察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实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会计资料失真的,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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