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30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东兴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专项用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人民政府财政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筹措、拨付和管理监督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协助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做好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征地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征地年度计划和征地拆迁费用预算,协调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征地拆迁资金。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和征地拆迁资金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和安置的资金;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占用单位、部门使用该资金存放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四章 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原则;
(四)节约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
第十条 实行征地拆迁资金年度计划制度,制订年度征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年度征地方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制度。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各项应急开支。需要开支时,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按宗地或项目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开支。主要包括征收、征用和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用、征地劳务费、社会保障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安排的征地拆迁资金申请使用程序: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核拨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资金账户管理及拆迁安置户补偿款结算流程:拆迁安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不得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或在不同银行多头开户,拆迁安置户补偿款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拆迁补偿户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或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融资、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资金申请使用程序: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项目用地需要,编制项目征地费用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项目业主根据征地工作进度将资金拨付给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土地储备机构或项目业主拨付资金前需按照有关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七条 拆迁资金使用要以节约为原则,严格控制拆迁安置费用支出,积极引入拆迁安置工程施工队伍竞争机制。对拆迁安置工程支出较大的项目,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审,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拆迁、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 征地劳务费按照《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重新规范征地劳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防价字〔2010〕37号)规定的标准拨付。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应遵循规范高效原则管理使用征地拆迁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申请和拨付征地拆迁资金,避免资金闲置。
第二十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要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分项目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要重点加强征地拆迁会计档案管理,保管好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发放签领表册等资料,并随单位会计档案统一归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范围。对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