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兴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4日
东兴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城乡特困居民的门诊医疗困难,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和防城港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防民发〔2014〕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其所属辖区的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慢性病种包括:
1. 各种恶性肿瘤;
2. 慢性肾炎;
3.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 慢性充血性心衰;
5. 风湿性心脏病;
6. 慢性活动性肝炎;
7. 肝硬化;
8. 糖尿病;
9. 冠心病;
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1.结核病活动期;
12.血友病;
13.银屑病;
14.高血压病;
15.甲亢;
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7.铂金森氏综合症;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1.类风湿性关节炎;
22.支气管哮喘;
23.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治疗;
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25.艾滋病感染者;
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
第三章 申请及批准程序
第四条 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及时限:
1.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东兴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
2. 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申报工作。审查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3. 市民政部门在收到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和审批工作。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五条 申请门诊医疗救助认定、报销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2.患者医保证或合作医疗卡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证》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没有《门诊慢性病治疗证》的,须提供本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艾滋病感染者需市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的书面证明;
4.相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的,按标准给予救助;达不到相应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就救助。
第五章 门诊医疗资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 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 社会捐助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五) 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六章 救助金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 由市民政局签约的医疗机构按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给予垫付,然后由签约医疗机构与市民政局结账。
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款划拨给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划拨给签约的医疗机构。或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救助支出情况,直接从财政专户将资金划拨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九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未建立城乡医疗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的医院就诊:
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直接报账的门诊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资金转入民政专帐,由市民政局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加强与同级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门诊医疗救助的服务、管理、监督等工作。
门诊医疗救助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与签约医疗机构明确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目录用药,超出门诊范围的费用,民政局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就医,应在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本市范围的门诊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救助。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应责令如数退回。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强制退回。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