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确保全市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或非法占用。
二、各镇自建的农村公路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其中,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设公路道口。
四、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及拦截车辆。
五、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两侧标牌、测桩、界碑、护栏、其它标志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砍伐、损坏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树木。
六、超过公路、桥梁、涵洞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涵洞通行。
七、因公益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时,建设单位要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保通措施后方可建设;完工后要及时清理遗留物品及设施,并恢复公路原貌。
(举报电话:市交通运输局:7683512;市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