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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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超限运输处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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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实施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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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货总质量超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车辆轴数 |
二轴车 |
三轴车 |
四轴车 |
五轴车 |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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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类型
超限
幅度 |
载货汽车 |
1.中置轴挂车列车
2.铰接列车 |
载货汽车 |
1.中置轴挂车列车(第三、四轴为二轴组)
2.铰接列车
3.全挂汽车列车 |
中置轴挂车列车(第二、三轴为二轴组) |
载货汽车 |
1.中置轴挂车列车
2.铰接列车(①第二、三轴为二轴组,第四、五轴二为二轴组;②
第一、二轴为二轴组,第四、五轴为二轴组)
3.全挂汽车列车 |
铰接列车(第三、四、五轴为三轴组) |
1.中置轴挂车列车
2.铰接列车
3.全挂列车 |
1.中置轴挂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
2.铰接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
3.全挂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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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 |
18000-19000千克(不含19000千克) |
27000-28000千克(不含28000千克) |
25000-26000千克(不含26000千克) |
36000-37000千克(不含37000千克) |
35000-36000千克(不含36000千克) |
31000-32000千克(不含32000千克) |
43000-44000千克(不含44000千克) |
42000-43000千克(不含43000千克) |
49000-50000千克(不含50000千克) |
46000-47000千克(不含47000千克)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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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及以上 |
19000千克及以上 |
28000千克及以上 |
26000千克及以上 |
37000千克及以上 |
36000千克及以上 |
32000千克及以上 |
44000千克及以上 |
43000千克及以上 |
50000千克及以上 |
47000千克及以上 |
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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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车货总长度未超过20米。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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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3米,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2米,且车货总长度未超过22米。 |
处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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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4米,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5米,且车货总长度未超过25米。 |
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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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车货总长度未超过28米。 |
处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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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5-4.8米(不含4.8米);(2)车货总宽度:3.75-4米(不含4米);(3)车货总长度:28-35米(不含35米)。 |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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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8-5米(含5米);(2)车货总宽度:4-6米(含6米);(3)车货总长度:35-45米(含45米)。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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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5米以上;(2)车货总宽度:6米以上;(3)车货总长度:45米以上。 |
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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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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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经责令停止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安全事故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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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经责令停止后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事故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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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经责令停止后未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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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未造成公路损坏、安全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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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造成公路损坏、安全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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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造成公路损坏、安全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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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坏、安全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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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处罚
幅度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1.采取短途驳载、遮挡车牌、反锁车门、弃车逃跑、绕道行驶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每次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采取故意堵塞流动或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每次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采取强行冲卡、集团冲卡、聚众闹事、破坏设施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每次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车辆还存在违法超限的,上述的特殊处罚数额与车辆超限处罚数额不累计计算,可按应处罚数额最高档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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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 |
作出罚款额低于应处罚金额的处罚决定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自由裁量后实际处罚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应处罚金额的50%。
3.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实际处罚金额在应处罚金额的70%以上(含70%)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审批;实际处罚金额在应处罚金额的50%(含50%)以上的,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审批。高速公路审批权限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4.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对实际处罚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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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车货总质量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2.车货总长度、宽度、 高度分别符合不同处罚档次时,不累计计算处罚数额,可按最高档进行处罚。
3.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和车货总质量超限作为两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累计计算罚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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