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艳华,性别:女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5月15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位于东兴市贵州路四巷19号的东兴市陈艳华商行涉嫌无证经营假药。为查清违法事实,2019年5月20日,对其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份开始以“敏睿食品商行”为店铺名称在互联网的淘宝网网站上注册了一个网店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药品等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通过在淘宝网网站其注册的网店里发布商品图片、商品规格、价格、产地等商品信息的形式进行销售商品。经检查,当事人用于网络销售商品的电脑储存的信息记载:2019年4月12日,销售了1包越南原装正品ecosip贴去痛贴关节肩周筋骨疲劳扭伤贴膏5包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消费者申请退款,当事人已把货款退还消费者。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合法购进票据和有供货商红印章的该批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注册证或通关单复印件,未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该案的调查中未执法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信件(网络投诉材料截屏)1份,证明查办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假药的案件来源;
2、法定代表人陈艳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艳华的身份;
3、网络订单截图2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无证经营假药的时间、地点、数量、货值、销售、获利等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8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告字〔2019〕 7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无证假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6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合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