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铭坚,性别: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5月9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位于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7栋2单元1002号房的防城港金大地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为查清违法事实,2019年5月14日,对其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8年5月份开始以“越南特产批发零售”为店铺名称在互联网的淘宝网网站上注册了一个网店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通过在淘宝网网站其注册的网店里发布商品图片、商品规格、价格、产地等商品信息的形式进行销售商品。经检查,当事人用于网络销售商品的电脑储存的信息记载:1、2018年12月29日,销售了1盒“包邮越南扁盒八婆红标68腰果平阳带皮盐焗炭烧腰果400克非油炸”,订单号为:******************,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为8元;2、2019年3月30日,销售了1瓶“越南原装正品庆和燕窝senest无糖即食燕窝70ml无防腐剂”,订单号为:******************,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为3.5元;3、2019年6月24日,从销售了1盒“越南咖啡炼乳越南进口炼乳寿星公炼奶高纯度40克咖啡伴侣搭配”,订单号为:******************,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为1元;4、2019年7月5日,销售了2罐“正品越南子母奶粉学生成人奶粉900g dutch lady荷兰子母奶粉 ”,订单号为:******************,销售价*元/罐,进货价*元/罐,共获销货款*元,用去货款*元,盈利为20元;5、2019年8月18日,销售了18罐“买2包邮越南原装YO V Trai Cay酸甜水果味酸奶干VINAMIT YOV80G ”,订单号分别为:(******************、******************)销售价*元/罐,进货价*元/罐,共获销货款*元(优惠*元),用去货款*元,无获利。6、2019年8月18日,销售了20罐“买2包邮越南原装YO V Trai Cay酸甜水果味酸奶干VINAMIT YOV80G ”,订单号为:******************,货值为*元,消费者申请退款,当事人已把货款退还;7、2019年8月18日,销售了20罐“买2包邮越南原装YO V Trai Cay酸甜水果味酸奶干VINAMIT YOV80G ”,订单号为:******************),销售价*元/罐,进货价*元/罐,共获销货款*元(不含运费*元)优惠*元,用去货款*元,无获利;8、2019年8月26日,销售了1盒“越南咖啡炼乳越南进口炼乳寿星公练奶高纯度40克咖啡伴侣搭配,订单号为:******************,销售价*元/盒,进货价*元/盒,共获销货款*元(含运费*元),无获利;9、2019年9月1日,销售了5盒“越南咖啡炼乳越南进口炼乳寿星公练奶高纯度40克咖啡伴侣搭配,订单号为:******************,销售价3元/盒,进货价*元/盒,共获销货款*元(含运费*元),无获利;当事人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共获销货款*元,共用去货款*元,合计获利3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销售的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在该案的调查中未执法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信件(网络投诉材料截屏)1份,证明查办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案件来源;
2、法定代表人徐铭坚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徐梓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铭坚、徐梓原的个人身份及委托关系;
3、防城港金大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取得的经营资格;
4、网络订单截图4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货值、销售、获利等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9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告字〔2019〕 6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违法情节轻微,违法经营额数较小,能积极配合调查,经教育已认识到了错误,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第三项“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三、处以罚款15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532.5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合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