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李,性别: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5月30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位于东兴市景阳路19号的东兴市刘李贸易商行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为查清违法事实,2019年6月3日,对其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份开始分别以“越南商贸批发”、“越南边境东兴”为店铺名称在互联网的淘宝网及拼多多网站上注册了一个网店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通过在淘宝网网站其注册的网店里发布商品图片、商品规格、价格、产地等商品信息的形式进行销售商品。经检查,当事人用于网络销售商品的电脑储存的信息记载:1、2019年1月6日,销售了1罐越南带皮腰果坚果炭烧盐焗原味西贡一品八婆腰果500g/罐 2盒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含*元运费);2、2019年2月16日,销售了1包印尼进口可比可KOPIKO经典香浓咖啡糖原味每包150g*3包咖啡糖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含*元运费);3、2019年2月21日,销售了1包越南进口椰子果冻450G 果肉椰肉椰子味布丁零售 1袋9元 3包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含*元运费);4、2019年2月26日,销售了1袋原装进口越南细米粉 500克/袋 4袋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含运费*元);5、2019年3月1日,销售了10盒王巢Kingnest 浓缩越南即食低糖燕窝 一盒六瓶 越南原装正品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6、2019年3月16日,销售了1包“越南原装进口 芒果干芒果干休闲办公室零食500克 包邮”销售价*元、1包“越南原装进口百香果干350克/包2包包邮”销售价*元,订单号为: ******************,货值为*元;7、2019年3月20日,销售了1罐越南原装庆和燕窝sanest低糖即食燕窝70ml老少皆宜无防腐剂,订单号为:******************,货值为*元(含*元运费);8、2019年5月9日,销售了1包泰国原装进口金枕头榴莲糖软糖糖果450g 2袋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含*元运费);9、2019年5月20日,销售了1包越南原装进口 芒果干芒果干休闲办公室零食500克 包邮,订单号为:******************,货值*元;10、2019年6月24日,销售了1包越南原装进口 芒果干芒果干休闲办公室零食500克 包邮,订单号为:******************,货值*元;11、2019年6月24日,销售了1瓶原装正品进口酸甜辣椒酱 调味酱 560克/瓶 2瓶包邮,订单号为: ******************,货值为*元(含*元运费);12、2019年7月13日,销售了1罐越南带皮腰果坚果炭烧盐焗原味西贡一品八婆腰果500g/罐 25省包邮,订单号为: ******************,货值为*元;13、2019年7月13日,销售了1罐越南带皮腰果坚果炭烧盐焗原味西贡一品八婆腰果500g/罐 25省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14、2019年7月16日,销售了1包越南原装进口百香果干 350克/包 2包包邮,订单号为: ******************,货值为*元(含*元运费);15、2018年12月31日,销售了越南腰果3盒/件,订单号为:******************,上述商品总价款为*元;16、2019年1月3日,销售了越南腰果3盒/件,订单号为:******-**************,货值为*元;17、2019年1月15日,销售了1盒越南腰果炭烧盐焗带皮进口腰果坚果干果特产零食1盒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18、2019年3月13日,销售了1件越南腰果炭烧盐焗带皮进口腰果坚果干果特产零食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19、2019年4月11日,销售了1盒王巢Kingnest 浓缩越南即食低糖燕窝 一盒六瓶 越南原装正品包邮,订单号为:******-**************,货值为*元;20、2019年4月11日,销售了1件越南腰果炭烧盐焗带皮进口腰果坚果干果特产零食包邮4盒装,订单号为:******-**************,货值为*元;21、2019年5月20日,销售了1袋越南进口特产PHOKHO清水河粉500g正宗手工干米粉扁粉米线鸡粉丝,订单号为:******-**************,货值为*元;22、2019年5月30日,销售了1袋越南进口特产PHOKHO清水河粉500g正宗手工干米粉扁粉米线鸡粉丝,订单号为:******-**************,货值为*元;23、2019年6月1日,销售了1袋越南进口特产PHOKHO清水河粉500g正宗手工干米粉扁粉米线鸡粉丝,订单号为:******-**************,货值为*元;24、2019年6月2日,销售了1袋越南进口特产PHOKHO清水河粉500g正宗手工干米粉扁粉米线鸡粉丝,订单号为:******-**************,货值为*元。当事人共购进销售了:1、3罐越南带皮腰果坚果炭烧盐焗原味西贡一品八婆腰果500g/罐 2盒包邮,销售价*元,进货价*元,获销货款*元,共用去货款*元,盈利8.21元;2、1包印尼进口可比可KOPIKO经典香浓咖啡糖原味每包150g*3包咖啡糖包邮,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3元;3、1包越南进口椰子果冻450G 果肉椰肉椰子味布丁零售 1袋*元,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3元;4、1袋原装进口越南细米粉 500克/袋 4袋包邮 ,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3元;5、10盒王巢Kingnest 浓缩越南即食低糖燕窝 一盒六瓶 越南原装正品包邮,销售价*元,进货价*元,获销货款*元,共用去货款*元,盈利50元;6、2包“越南原装进口 芒果干芒果干休闲办公室零食500克 包邮”,销售价*元,进货价*元,获销货款*元,共用去货款*元,盈利6元;7、2包“越南原装进口百香果干350克/包2包包邮”,销售价*元,进货价*元,获销货款*元,共用去货款*元,盈利6元;8、1罐越南原装庆和燕窝sanest低糖即食燕窝70ml老少皆宜无防腐剂,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3元;9、1包泰国原装进口金枕头榴莲糖软糖糖果450g 2袋包邮,销售价*元,进货价*元,盈利4.5元;10、、1件越南腰果炭烧盐焗带皮进口腰果坚果干果特产零食包邮,销售价为*元,进货价*元,获利3元;11、1盒王巢Kingnest 浓缩越南即食低糖燕窝 一盒六瓶 越南原装正品包邮,销售价为*元,进货价为*元,获利5元;12、1件越南腰果炭烧盐焗带皮进口腰果坚果干果特产零食包邮4盒装,销售价为*元,进货价为*元,获利3.55元;13、3袋越南进口特产PHOKHO清水河粉500g正宗手工干米粉扁粉米线鸡粉丝,销售价为*元/袋,进货价为*元/袋,获货款为*元,共用去货款*元,获利7.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共获销货款*元,共用去货款*元,合计获利105.76元。上述订单号为:******************、******************、******-**************、******-**************、******-**************、******-**************消费者申请退款,当事人已把货款退还消费者。订单号为:******-**************经查询找不到该订单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销售的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在该案的调查中未执法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信件(网络投诉材料截屏)1份,证明查办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案件来源;
2、法定代表人刘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李的个人身份;
3、东兴市刘李贸易商行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取得的经营资格;
4、网络订单截图25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货值、销售、获利等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8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告字〔2019〕 7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违法情节轻微,违法经营额数较小,能积极配合调查,经教育已认识到了错误,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第三项“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5.76元;
三、处以罚款15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605.7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