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文广体旅罚字〔201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91450681579439599F
法定代表人 罗伟生
电 话 13907705203
住所(地址) 东兴市东盟大道169号北仑华府1栋1单元
邮政编码 538100
2019年6月12日至15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指导检查组在东兴市开展赴越边境(出境)旅游市场专项督查。6月12日,指导检查组在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实,唐子成、翁培钊、谢晓东、郑建如、段瑶杰、王绪彤、欧兵游客7人于2019年4月30日参加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越南芒街一日游,团队号为:DXHZL201904303005。7名游客参加越南芒街一日游属散客拼团,出团前7人游客共同协商由唐子成作为游客代表与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签订《中国东兴-越南芒街旅游合同》,其余6名游客对合同签订情况知晓,现有7名游客共同签名提供证明证实。旅行社收取芒街一日游旅游费用149元/人,只是与携程的个别结算价格,携程网报名的价格会有不同时间点的促销活动,携程网与旅行社的结算价为旅行社的价格加上20%-25%的利润,实际的结算费用为178.8元/人左右。芒街一日游成本分解为:办证服务费80元/人,证件工本费15元/人,越南地接50元/人,共145元,无证据证明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不合理低价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吴星杰签订《中国东兴-越南芒街旅游合同》时未在签约日期和签约地址上签字。
以上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签约地点和日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态度较好,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行政裁量权(行政处罚)(试行)》的违法情形与裁量标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东兴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责令改正;2.处予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被处罚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行东兴支行,账号611957504266,开户名:东兴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兴市人民政府或者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兴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