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文广体旅罚字〔20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广西弘越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号码 91450600070608759J
法定代表人 熊霞
电 话 18607791333
住所(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文明路119号
邮政编码 538100
2019年6月12日至15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指导检查组在东兴市开展赴越边境(出境)旅游市场专项督查。6月14日,指导检查组在广西弘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办公电脑删除了旅游业务台账,电脑数据为空。
经查,广西弘越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5月28日成立,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范围:有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指导检查组在2019年6月14日检查中发现广西弘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删除电脑存档的团队资料,无法提供旅游相关业务资料。2019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顺着线索核查,在我市旅游审批中心发现有你公司东兴-越南芒街一日游的团队(编号为:201810140042, 201810120057, 201810160029)资料。但是我局再次向你公司提出查看该团队相关资料时,你公司仍无法提供。
以上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有现场检查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广西弘越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1.责令改正;2.处予玖仟玖佰元人民币(?99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被处罚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行东兴支行,账号611957504266,开户名:东兴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兴市人民政府或者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兴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