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东兴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5号
东兴祁金废纸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584342927E
投资人:冼连平
详细地址:东兴市东兴镇江那村石古坡
你回收站废旧泡沫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回收站在东兴市东兴镇江那村石古坡的废旧泡沫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于2017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2017年12月建成投入调试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可以证实:
(一)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5月8日对你回收站进行现场勘察的现场取证照片。
(二)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5月8日对你回收站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5月8日对你回收站现场负责人冼连平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9〕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9]4号)已于2019年6月10日印发并于次日送达,签收送达回证。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你回收站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你回收站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程序,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9〕4号)、《送达回证》为证,可以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坊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肆万肆仟元)百分之贰即捌仟捌佰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回收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于十五日内,将捌仟捌佰元罚款缴至东兴市财政局非税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账号:20-779101040024205,收款单位:东兴市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东兴市支库,项目编码: 300201,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回收站如不服我局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日
抄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