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东兴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4号
东兴市江平宏辉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K93NM86
法定代表人:欧阳杏仪
详细地址:东兴市江平镇横隘村电河一队
你公司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于2019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可以证实:
(一)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 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的现场取证照片。
(二)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4月23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刚及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忠华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9〕3号)已于2019年6月10日印发并于次日送达,签收送达回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程序,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9〕3号)、《送达回证》为证,可以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壹佰零叁万元)百分之二即贰万零陆佰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于十五日内,将贰万零陆佰元罚款缴至东兴市财政局非税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账号:20-779101040024205,收款单位:东兴市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东兴市支库,项目编码: 300201,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日
抄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