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3号
东兴市城东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877576235
法定代表人:彭文生
详细地址: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
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可以证实:
(一)2019年3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水)[2019]第83号}、广西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截图、现场取证相片、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防城港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2019年3月20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9年4月30日对你厂负责人黄景甲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9〕2号)已于2019年5月22日印发并于当日送达,签收送达回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2019年5月22日告知你厂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程序,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9〕2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告字〔2019〕2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可以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处拾万元(1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于十五日内,将拾万元罚款缴至东兴市财政局非税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账号:20-779101040024205,收款单位:东兴市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东兴市支库,项目编码: 300201,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我局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8日
抄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