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扶办发〔2019〕3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直、驻东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东兴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东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兴支行 东兴农村商业银行
2019年9月4日
东兴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方案
为妥善处理我市2019年陆续到期的扶贫小额贷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巩固扶贫小额信贷项目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成2019年陆续到期的扶贫贷款对象进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及预告款项到期回收、清收处置等相关工作,做到逾期率不超过3%的目标,努力做到贷款到期应收尽收,防范化解风险,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2019年陆续到期的扶贫小额贷款清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成立东兴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建林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副组长:李 健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李 海 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成 员:张 晖 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扶贫办主任、市政府办党组成员
陈源泉 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黄晓兰 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主任
邓成君 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黄小勇 市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竺来斌 市司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世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荣盛 市工信局局长、党组书记
刘 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罗玉梅 市妇联主席
杨 晋 东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罗 恒 江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陆登岳 马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唐一力 中国人民银行东兴支行行长
吴铂新 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东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晖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源泉同志、吴铂新同志担任,相关人员从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妇联、东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贷款回收工作专班,在东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东兴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保持密切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确保逾期贷款和到期贷款及时清收处置。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扶贫办负责配合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到期贷款清收和监管工作,联合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审核逾期贷款风险补偿事项,并提出运用风险补偿或担保资金弥补损失的书面建议。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决策,提出动用风险补偿资金及时处置风险事项;掌握和督促东兴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的风险处置措施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发生系统性重大风险事件时,积极筹措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资金,并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市人民法院负责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为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切实提高执结率。
(四)市直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创造按期还款的良好氛围。对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贫困户及委托经营主体采取限制其享有优惠政策措施,配合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五)各镇为清收工作主体,要成立镇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队(以下简称镇清收工作队),工作队由一名镇主要领导担任队长,镇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担任副队长,队员由镇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村两委干部、东兴农村商业银行管片信贷员组成,全力做好扶贫小额到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努力维护辖区内经济金融秩序。做好正向宣传教育,维护地方社会信用环境。发挥贴近贫困户的地缘优势,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贷款用途和发挥效益的监督检查,发现转移用途、甲贷乙用、逃废债务行为时,及时向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采取措施加大清收力度,防范信贷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财政风险。
(六)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加强对扶贫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对出现风险问题要及时向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建议;负责牵头对贷款逾期30后的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还款能力等调查,在贷款逾期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金额风险数据和报告。将不按时还款的赖债、逃债户列入征信黑名单。
四、工作任务
(一)2019年贷款到期催收、回收处置工作措施
1.宣传动员阶段
(1)由镇清收工作队协助东兴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根据借款人名单,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宣传贷款到期收回政策,引导和督促贫困户按期偿还贷款,确保贷款到期按时收回。
(2)贷款收回后,仍有适当的项目和资金需求的且符合扶贫小额信贷,可在原核实的授信额度内按实际需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在脱贫攻坚期内,按相关制度政府仍给予财政贴息和纳入风险补偿。
(3)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报告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向市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索贷款。
(4)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5)委托经营企业使用的贷款,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加强贷款资金监管,梳理经营主体到期债务情况,提出重点关注经营主体名单,收集、整理、上报重点关注经营主体风险动态信息给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用书面形式向经营主体通报其使用的下月到期贷款笔数、金额,督促其做好还款的准备,要如期还款。
责任单位:各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村商业银行。
时间要求:2019年5月1日起上门动员并发放6月份到期通知书,并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依此类推。
2.贷款资金回收阶段
(1)各镇清收工作队要密切配合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做好贷款本金回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续则续,营造良好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贷氛围。
(2)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提前导出每月到期贷款清单,积极联合镇清收工作队至少提前一个月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摸底工作,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入户走访贫困户和企业,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落实还款计划,宣传贷款到期收回政策,引导和督促贫困户按期偿还贷款,确保贷款到期按时收回。
(3)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若有续贷需求的要在贷款前一个月向村委、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由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审核共同签署意见,镇、村两级各公示5天后,将申请人材料提交到市扶贫办进行身份等核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桂开办发〔2018〕4号)规定,在政府公开门户公示5天后交由信用社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并在5天内将结果告知贫困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贷款。
(4)由于各种原因已无能力归还贷款的,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在贷款到期30天向所在镇司法部门申请,由镇清收工作队对贫困户家庭情况、生产经营、还款能力等调查后,司法部门在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依照相关办法启动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管理按《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执行)。
(5)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报告所在镇清收工作队,镇清收工作队汇报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向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索贷款。
(二)分类处置到期贷款
1.自主经营类扶贫小额信贷
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根据贫困户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分期还款计划,逐步收回扶贫小额信贷,到期未收回的部分如贫困户生产经营正常,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转为一般农户贷款。要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东兴农村商业银行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需经村级、镇级、市级扶贫部门审核,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审批后方可办理。
续贷:对有能力一次归还贷款而又没有合适生产项目的贫困户,应坚决收回贷款。对发展生产仍需贷款的贫困户,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贫困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可办理续贷。对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要无还本续贷的贫困户,在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东兴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小额信贷政策,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发展能力;
②预期还款来源有保障,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③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款意愿较强,无欠息,且已归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
④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⑤符合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期: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如项目还没有到收益期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无还款来源等)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 20%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偿还的贷款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 1 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结合贫困户实际,制定分期还款计划,逐步收回。到期未收回的部分,如贫困户生产经营正常,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转为一般农户贷款,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到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②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未到收获期等客观原因导致生产周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③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款还息意愿较强,无欠息,信用较好,且已归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
④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贫困户需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东兴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表》,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及时进行贷款调查和评审,在收到展期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予以办理。
(1)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或展期:
①贫困户经营的项目已经实现收益,但没有按约定及时还贷的;
②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或已停止生产经营或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③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恶意逃废债务的;
④贫困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量信贷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尚未化解或欠息尚未结清的;
⑤贫困户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被有关部门采取冻结、查封、保全、扣押、监管等强制措施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的情形。
(2)续贷的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借款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将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转为农户贷款后,财政不再贴息,也不再纳入风险补偿,因此,对续贷后到期转为农户贷款的,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严格把关,谨慎处理。
①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3周岁(含);
③从事的农业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村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⑤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⑥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他共同还款人)遵纪守法,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信用记录良好,在申请时不存在逾期未还的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
⑦符合东兴农村商业银行的评级授信要求;
⑧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①家庭无基本劳动力的;
②农户或家庭成员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③农户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的;
④农户或家庭成员有“黄、赌、毒”等恶习或其他不良嗜好的;
⑤农户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4)对于贷款期间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处置方法:
①对于贷款期间发生死亡的贷款对象,如是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共同借款的,不用再签变更协议,继续享受贴息;如没有,则动员符合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承接债务,承接后,该笔贷款继续享受贴息;对于单人死亡户,查明是什么原因死亡,如果是意外死亡,如有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程序,如果是病亡,先冻结其银行存款,由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干部共同调查,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交由东兴农村商业用其存款抵消后,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程序;对于借款人死亡,家庭成员未满十六周岁的孤儿,没有经济来源,靠民政救济度日的,在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承接债务的情况下,各镇清收工作队要组织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村两委干部、各辖区司法所共同调查,出具无还款能力的调查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程序。
②对于外迁的情形,如原所在的贫困户家中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承接这笔债务,则变更债务人,变更后仍然享受政府贴息,如其他家庭成员不愿意承担这笔债务,则归还本息或与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协商,符合条件的转为一般农户贷款,从迁出后政府不再给予贴息,由贷款户自己承担。
③对于判刑收监的情形,如是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共同借款,可以继续给予贴息,如不是,则调查该笔贷款资金的去向,如用在家庭发展生产上,由家庭其他成员承接这笔债务,继续享受政府贴息;在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承接债务的情况下,各镇司法所要和镇清收工作队共同调查,出具无还款能力的调查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核销程序。
责任单位: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市扶贫办、各镇清收工作队、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间:对于在2019年3月前由市扶贫办在国扶系统核查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的情形,各镇要全力配合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在2019年5月30日前做好债务承接的整改工作。2019年4月后,每月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时间以镇上报的时间为准,整改时间立行立改。
2.存量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
(1)对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贷款到期要收回,如贷款未到期企业愿意提前还款的,要给予支持,同时各镇清收工作队要做好贫困户因企业提前还款导致未足额发放分红的思想工作,企业要以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约定比例结清贫困户分红后,解除委托经营关系。
(2)对生产经营正常、产业项目好带动脱贫能力强、有贷款需求、信用良好的企业,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可将承接的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商业性贷款或产业扶贫贷款;如果无法提供足值有效抵押担保的,可通过协调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等增信方式,达到商业贷款条件。
(3)对于经营状况较差、已无实际生产经营、不能按约定进行分红、已停产或破产、主要负责人失联、确实不能全额偿还贷款等情况的企业,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分期划款计划或协调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快清算企业处置资产、清算所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偿还扶贫小额信贷,还有剩余的,优先用于支付贫困户的红利收益,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
(4)对于将贷款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政府平台和超范围用于其他方面及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坚决给予纠正,及时收回贷款。
(5)根据贫困户、委托经营主体、东兴农村商业银行三方签订的《信贷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约定,委托经营方(担保人)对贫困户(借款人)的扶贫小额信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扶贫小额贷款逾期的,按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可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仅起诉委托经营主体。鉴于委托经营的贫困户人数众多,为避免不稳定因素,东兴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与受理法院沟通协调,采取不追加委托经营的贫困户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进行诉讼。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逃废债的情形,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依法追索贷款。
责任单位:各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法院、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各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2019年5月1日起到贫困户、委托经营企业上门动员并发放到期通知书,并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依此类推。(委托经营到期时间及金额见附件1)
五、风险补偿程序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扶贫小额信贷,应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金。
1.申请启动的时间及程序
①对自主经营贷款,在贷款到期或续贷后,确实无法收回或不具备转为一般农户贷款条件的,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在贷款到期后30天向市司法部门申请,由镇清收队协调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和辖区司法所等部门对贫困户家庭情况、生产经营、还款能力等共同调查后形成报告,司法部门在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可依据司法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联合申请风险补偿和启动呆账核销程序。
②对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信贷,在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风险之后,先依照追偿、清算等程序依法确定净损失,再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偿。
2.启动风险补偿金的条件
①借款人确实无法归还贷款,又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承接债务,且不具备转换为普通农户贷款或商业贷款以及续贷、展期的;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或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承接债务的;
③委托经营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或者已停止经营活动的。
3.启动风险补偿金流程
①东兴农村商业银行会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申请风险补偿。
②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议事会议,对上一阶段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东兴农商行划拨风险补偿金。
③申请风险补偿时,由市扶贫办将贫困户、委托经营主体的土地、房产、林地等有价资产向相关登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注,保障放贷银行相关权益。
④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持续对贫困户进行催收。
4.启动风险补偿金材料
①东兴农村商业银行与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②借款借据和相关凭证,合作或委托经营类材料;
③《催收通知书》或相应追索材料;
④满足启动风险补偿金条件的事实依据,司法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责任单位: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司法部门、各镇清收工作队
时间要求:2019年5月1日起到委托经营企业上门动员并发放到期通知书,并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依此类推。
六、其他事项
(1)针对2019年6月后陆续到期的扶贫小额贷款还款情况,进行旬报制,即每月的10号、20号和30号东兴农村商业银行上报还款数据到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计进行排名,对工作进展末位两次以上的镇,将进行通报,并与年终绩效考评挂钩。
(2)每月的10号、20号和30号下午5点前,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要主动将还款数据统计好交给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
(3)对于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的整改材料要在2019年5月10日前交到资金专责小组,由资金专责小组审核后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桂开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将在2019年第二季度补发第一季度暂停发放的贴息。
(4)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若在本方案印发后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新文件下发日以后的内容为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修订本方案
(5)本方案由市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019年东兴市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企业贷款到期清收责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到期时间
|
应还款金额
(单位:万元)
|
责任单位
|
1
|
东兴市黄屋山富硒种养专业合作社
|
2019年7月
|
35
|
马路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2019年8月
|
40
|
2
|
东兴市良佳优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8月
|
20
|
马路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3
|
广西东兴山峰石斛有限公司
|
2019年8月
|
105
|
马路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4
|
东兴市边民互市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
|
30
|
东兴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2019年8月
|
75
|
5
|
东兴市东缙荷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19年9月
|
40
|
江平镇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6
|
东兴市广莲种养专业合作社
|
2019年8月
|
85
|
东兴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7
|
广西东兴东林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
|
60
|
江平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2019年8月
|
195
|
2019年9月
|
10
|
8
|
东兴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19年9月
|
440
|
各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2019年10月
|
575
|
2019年11月
|
145
|
9
|
防城港市和信南方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
2019年11月
|
10
|
东兴镇清收工作队、东兴农商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2019年12月
|
10
|
合计(万元)
|
1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