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处罚〔 2022 〕36号
当事人:广西东兴市雄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060E
住所(住址):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辉礼
身份证件号码:4528**********118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东兴市罗浮转盘边、汇川上东区(住宅小区)对面的地块使用一台电子汽车衡(规格型号:SCS-150)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汽车衡属于《市场监管总局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附件《实施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三项“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量计量),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量”所列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的业务科长邓文雪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于2022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孟慧杰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至2022年11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定的电子汽车衡(规格型号:SCS-120)用于贸易结算,该款电子汽车衡应当进行周期检定且检定合格才能使用。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其所使用的电子秤申请检定。2021年7月15日-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定的电子汽车衡(规格型号:SCS-120)用于贸易结算获得的违法所得是1049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东兴市雄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邓辉礼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邓辉礼的身份情况;
3.授权委托书二份,证明邓文雪、孟慧杰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4.邓文雪、孟慧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5.《租用地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超期未检定的电子汽车衡(规格型号:SCS-120)的使用权情况;
6.《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7.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收集的《东兴市罗浮地磅汇总清单》,证明执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情况;
8.《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东市监询通[2021]5-39号)及《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要求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
9.《市场监管总局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及附件,证明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属于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10.《防城港市技术监测所检定证书》(证书编号:防衡器字第20027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型号规格为SCS-150的电子汽车衡超期未检定的事实;
11.对当事人的业务科长邓文雪进行询问调查的《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的情况。
12.对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孟慧杰进行询问调查的《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定的计量器具获得的违法所得的情况。
13.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孟慧杰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九份和2021年7月-11月的地磅人员工资表九份,地磅经营点的租金发票复印件1份、电费开支微信付款截图凭证5份、设备维护保养现金支出单据复印件1份、地磅2021年7月-11月份的收入收据复印件2份。以上材料的真实性由邓文丽签字确认。
当事人违法使用超期未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计量器具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且使用的计量器具数量是1台,其违反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桂市监规〔2020〕3号)(以下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五十、《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的情形,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规定的适用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2.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15台件以下,或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5台件以下的。”,可以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定的电子汽车衡,并作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违法所得:10491.44元;
2.罚款: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791.4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450016594730******915)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