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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50600MA5N8R9W3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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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财 |
东卫消罚﹝2022﹞4号 |
违反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的规定;《消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 |
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A-2-1#地块2#生产车间第四层生产“桂肤灵?桂肤灵抑菌乳膏”(批号20211101),在市场、淘宝网络平台销售。经北京凯米亚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桂肤灵?桂肤灵抑菌乳膏”(批号20211101)含有酮康唑、咪康唑、丙酸氯倍他索违禁成分。 |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消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点在东兴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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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5 |
2023/12/5 |
2023/12/5 |
东兴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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