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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50600MA5N8R9W3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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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财 |
东卫消罚﹝2022﹞3号 |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
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2022年7月3日在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A-2-1#地块2#生产车间第四层生产“奕辰?百草肤樂抑菌乳膏”,该消毒产品在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在上市时没有备案。 |
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的规定;《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即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点在东兴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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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
2023/11/14 |
2023/11/14 |
东兴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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