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土地征收储备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宣传土地征收储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前期调查、界址勘察、地类权属及建(构)筑物登记等基础性、技术性业务。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推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协助拟定市本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填报并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涉及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情况,开展征收征用告知调查工作。
(三)负责落实土地报批后的“两公告一登记”等土地征收各项实施工作。
(四)负责落实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助落实被征地拆迁对象社会保障工作。
(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收回、收购储备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及其他增量土地,依法管理已储备土地。对依法收回可纳入储备的土地,收购、优先购买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旧城改造用地、国有存量土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调查、统一储备。
(六)编制年度土地征收征用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建立储备土地信息共享制度。
(七)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建设单位用地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用地单位进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八)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经济组织及农民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来访信访工作。
(九)负责向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