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编制、审查重大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推广;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海河堤防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市内主要江河和全市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