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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自然资源局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5 17:28 | 来源:东兴市自然资源局 | 字号: 分享到:
 
  东自然资发〔201945

局直属各单位,各股室: 

  《东兴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自然资源局 

  2019115 

  东兴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单位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根据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林业、海洋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行为规范、廉洁高效。 

  第三条 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全体干部职工要忠实履行职责,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勤奋工作,甘当公仆,用权为民,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党组负责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股室、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依据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有关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建议;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协助局班子成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副职领导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出差、休假期间,按分工明确的AB岗负责工作。 

  第八条 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并向分管领导负责。工作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沟通协调,其他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九条 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局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局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部门业务有关规定。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权限和法律程序。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股室负责草拟及发布后的解释工作,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负责法律权限和法律程序等常规审核,办公室负责文字、格式把关。 

  第十一条 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编办、城市管理监督、各镇政府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和问责制度建设,依法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部门应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负责法律程序性事务,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接受代表、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的重要信访问题。来信来访涉及的具体行为对象的经办部门作为信访的主办部门,信访和纠纷调处股负责法律程序性事务,及协调统筹工作。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加强信息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满足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重大工作实施方案、土地、矿产、海洋、林业等各类规划调整、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他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股室必须严格把关,分管领导认真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或意见。涉及其他部门或股室的事项,须事先充分协商;按规定需要听证的事项应依照听证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建设用地、林地、海域审批申报、矿权许可及大宗土地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会审制度,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议事制度。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视工作情况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和研究落实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审议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局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机关党建、廉政建设、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研究、决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机构设置和人员变动问题; 

  (六)研究、决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批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1万元以上大额经费开支、审定年度预(决)算; 

  (八)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提出,提请的事项按会议议题审批程序分别由主办部门逐级呈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确认后列入会议事项,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同意。议题应提前告知全体党组成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必须达到一半,涉及人事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议事步骤一般为听取汇报、与会人员讨论、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党组书记综合决策。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局办公室负责人为党组会议记录人。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局党组会议纪要”,涉及人事事项需报编委、组织、人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各股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传达局党组的重要决策,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三)对市人民政府起草的相关草案进行讨论并提修改意见或建议,审议重要的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审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重大工作实施方案、土地、矿产、海洋、林业等各类规划调整、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等重大事项; 

  (六)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七)审议、审定重要的审批事项; 

  (八)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同意。议事步骤为听取汇报、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主持人综合总结。 

  局务会议属全局性工作的由办公室派人记录,属行政审批事项或专项工作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或有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派人记录。需形成会议纪要的按内容分别由办公室或有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拟定,报局长签发,属专题事项可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局领导到会方能举行,研究业务工作时分管领导到会方能举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业务工作的思路和方案,研究确定各项业务工作的阶段目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听取各位分管领导、各有关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汇报; 

  (三)研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重大问题; 

  (四)研究、批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1万元以上大额经费开支问题; 

  (五)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局分管领导、各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需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的由办公室拟定,报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局专题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由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股室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确定,主要是与所研究的议题相关的股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局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或由有关股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由具体业务股室派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需要印发的材料由主办股室负责,并提前送局办公室分发。其他评审会、检查汇报会等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主办的股室或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特别要注意听取主办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会议发言应简短扼要,观点明确。 

  第二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召开的要求我局参加的会议,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局办公室协调,按排有关局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局长指定。局领导和有关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参加有关会议后,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或向其他局领导、有关股室和直属事业单位通报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要提前到会。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因特殊情况在会议中途退出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办文依据。局公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办公规程》执行。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程序及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收文制度。主送单位为东兴市自然资源局、东兴市不动产登记局、东兴市海洋局、东兴市林业局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接收(按规定由政务中心窗口收文、涉及信访及纪检事项的来文来函除外),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报局领导批阅后或由办公室直接转有关股室办理。直接送局领导个人或股(室)的公文(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应转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办理。属急件因故不能及时呈送局领导批阅时,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直接送有关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发文审批制度。发文须经主办股(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局办公室核稿;涉及多个股室的,须经多个股室负责人会签;局办公室审核后,按分工呈报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审签。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主办股室要主动协商,认真办理,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签后送有关部门会签。 

  以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的重要请示、报告,出台涉及全市的重要自然资源政策的发文,涉及大额资金安排的发文,机构编制、人事事项的发文,重大事项的发文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负责签发。其余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可以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分别以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名义发文的,由该局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各股室不得以股室名义对外发文。 

  第三十四条 股室办理的公文涉及其他股室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主动会商。出现分歧时,主办股室应与协办股室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各方理由、依据及建议,报审签领导审批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 各股室办理的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字表述要规范、精炼,意尽文止;主办股室拟稿人对公文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及政策措施可行性、有效性负责,股室负责人把关;办公室重点对公文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对在文字、政策措施等方面存有问题的公文退回主办股室。 

  第三十六条 局各部门要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提高办文速度,有具体时限的,严格按具体时限要求提前办结并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对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事项,要将办理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三十七条 切实提高公文质量,精简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并且没有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事项,一律不发文。除管理制度类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外,各股室拟定的一般性文件不超过1000字,重要文件不超过2000字,特别重要文件原则上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七章 督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查的总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是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同时设专人负责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抓好承办事项办理和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第三十九条 督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四十条 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对有关工作深入分析,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本部门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季度、月度及一周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报告制度,及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报告局领导。机关政风党风室要配合办公室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章 领导来访接待 

  第四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要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由局长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口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商办公室制定具体的接待方案报政府),根据市政府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科级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负责接待、汇报,由有关对口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商办公室制定具体的接待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执行。需要由市接待办安排的,将具体的接待方案报政府并由对口单位对接好相关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其他县(市、区)相关部门来局商谈工作,一般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转请有关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接待。局办公室按照来函要求,转有关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准备材料,安排具体接待工作。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执法局党组的各项重要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四条 科级领导出差必须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科级领导和其他干部出国考察、学习的,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应事先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一般工作人员到东兴市外出差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及局长审批,在市内出差经股室负责人同意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除市委和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要求局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召开的庆典、联欢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一般不参加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或市委和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由有关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及各股室接受本市新闻单位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自然资源工作采访的,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本市外新闻单位到我局采访的,需向办公室报告并报经市委宣传部同意,经局长批准后接受采访。局领导和各科室不能擅自接受本市外新闻单位的采访,局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应迅速研究落实。涉及多部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对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报告交办局领导并提出拟办建议,一旦批办应坚决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旷工,不得迟到与早退,严格执行去向明示制度,不得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日不得饮酒。 

  各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事请假的,需逐级呈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一天内的,呈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逐级呈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第五十条 实行应急值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并按规定报告信息。遇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在及时向局长报告的同时,应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领导机关和部门报告。实行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海洋监测预警值班制度。 

  第十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防城港市和东兴市委、上级主管部门党组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利用职权向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报”;禁止接受任何企业、服务对象和下属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游玩等;禁止在土地、矿产、海洋、林业和测绘地理信息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林业和测绘地理信息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自然资源领域内的中介工作;禁止出入私人会所。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各个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干部选拔作用、资金使用、行政审批、项目安排等方面的监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地方、部门领导及市外兄弟单位来访,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口股室及直属单位具体负责。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在食堂节俭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东兴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与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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