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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东兴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7日
标  题: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实施海洋长效管理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规〔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7日
效力状态:

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实施海洋长效管理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7 11:14 | 来源:东兴市政府办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东兴市实施海洋长效管理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东兴市实施海洋长效管理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管理,形成村、镇、海洋及各相关部门合力,建立海洋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和有效预防、遏制海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分片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共同监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东兴市海域进行全面巡查监管,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建立“村报告、镇制止、市查处”三级联动的海洋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破坏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在先、及时发现、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第二章 海洋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常设成员单位为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海洋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信访局、督查绩效办、法院、检察院,防城港海警局东兴市一、二站,东兴海事处、东兴镇人民政府、江平镇人民政府、东兴生态环境局和相关辖区边境派出所及竹山、松柏、榕树头、巫头、万尾、潭吉、江龙、贵明、班埃、山心、交东共11个沿海村委等单位,各成员单位的1名负责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与议题有关的市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常设成员单位要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三)联席会议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履行市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不承担应由各部门负责的业务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负责领导承接。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海洋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海洋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和情报交流,分析研判海洋管理形势,协调处置海洋管理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
  (三)督查制度。每季度或适时对全市海洋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巡查分片负责机制
  第六条 为进一步明确巡查责任,提高巡查质量和效果,对全市辖区海域实行分片巡查负责制,具体分片负责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负责榕树江以东至万尾进港大道海域的日常巡查。
  (二)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万尾进港大道以东至江平江出海口及万尾村毗邻海域的日常巡查。
  (三)江平镇人民政府:负责江平江出海口以东至黄竹江出海口海域的日常巡查。
  (四)东兴镇人民政府:负责榕树江以西海域(含独墩及其周边区域)的日常巡查。
  第四章 巡查区域划分及巡察频率说明
  第七条 为早发现、早制止涉海违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及阻力,巡查区域等级划分及巡查频率要求如下:
  巡查区域具体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巡查区:北仑河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兴镇竹山村、江平镇巫头村、万尾村、潭吉村海域。
  二级巡查区:江平镇交东村、班埃村、山心村、贵明村海域。
  三级巡查区:一、二级巡查区外的其他海域。
  巡查频率为:一级巡查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每月至少巡查四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至少巡查二次,三级巡查区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五章 巡查方式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 为了确保工作积极有成效,巡查按以下方式方法实施:
  (一)采取灵活多样的执法巡查方式,保证本责任区的执法巡查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二)开展执法巡查要根据巡查方案结合岸线、海域状况和海域使用情况,采取海上与陆上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详细确定巡查频率、巡查路线、巡查方式、巡查人员、船艇车辆安排等事项。
  (三)建立执法巡查备案、报告制度;巡查小组应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巡查记录表和采集到的信息及电子视频资料。
  (四)每次巡查应认真做好记录,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需立案查处的涉海违法行为,根据职能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每个执法组必须有专用的《执法巡查登记表》,巡查登记表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车辆(船艇)、巡查岸线情况、项目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巡查登记必须图文齐全。
  (六)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证件。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并带齐执法设备,随时取证。
  (七)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规时,应摆事实,讲道理,宣法条,文明执法。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要下发责令停工及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立案并证据收集后,按法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加强海洋管理和保护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沿海两镇人民政府,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海洋管理共同责任,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责任辖区出现涉海违法行为因巡查履职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制止导致涉海违法行为影响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由辖区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各职能单位职责如下:
  沿海两镇人民政府职责:沿海两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海洋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管理和保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海洋岸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本辖区海域的巡查,及时制止辖区内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共同监管工作,并依法组织职能部门对非法占海、霸海设施进行拆除;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违法用海打击工作,负责对当前存在的非法开采海砂点、船只、堆砂场等进行排查,掌握重点区域,做好当地宣传教育和社会稳定工作等;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管理和保护工作,沿海两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沿海两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定建立本辖区具体的海洋日常管理细则,明确职责,确保本行政区域海洋依法规范管理。
  相关基层村委(社区)职责:沿海各基层村委(社区)应切实履行辖区及其毗邻海域的海洋规范管理和保护职责,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巡查管理,及时发现辖区及其毗邻海域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配合做好查处破坏海洋岸线、环境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局(海洋局)职责:负责本市辖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破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开采海砂等各类破坏和霸占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共同监管,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海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依法申请使用红树林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海洋滩涂林地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红树林及其它保护林行为,确保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减少;配合辖区镇政府组织对非法用海养殖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涉嫌违反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占海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属地公安、边境派出所、海警等部门。
  农业农村水利局职责:规范海堤建设行为,对破坏海堤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非法海水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确保辖区内海水养殖和捕捞的规范管理,对海上非法养殖蚝排进行治理,防止蚝排堵塞航道,影响船只出航;负责巡查和打击各类海上无证养殖和围网捕捞水生动物行为;负责非法开采海砂的船舶进入水利范围内的执法,对河分界和重叠区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海产品种苗销售源头进行调查,对向非法围海、占海养殖、霸海渔业设施支持提供海产品种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配合辖区镇政府组织对非法用海养殖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非法占海养殖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交属地公安机关、边境派出所或海警部门。
  自然资源局(海洋局)、农业农村水利局:涉及海洋管理的行政事权,如简易程序处罚或一般性行政行为的事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能授权的,可适当委托沿海两镇人民政府执行(如有现场拍摄照片或视频就能够处罚的,或现场发现非法行为能够制止的行政事权等)。
  东兴海事处职责:依据船舶及船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未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及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秩序的船舶,配合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破坏海洋资源环境的无证开采、非法营运海砂、“三无”、海上“倾废”等船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对涉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按海事部门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责加强船舶监督检查,加强水下作业施工许可管理,依法查处海上和内河船舶非法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无证船舶。
  防城港海警局东兴市一、二站职责:统筹做好海上维权和综合执法工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行使海上治安、刑事、缉私、渔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海岛保护等执法任务。负责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海洋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以及违规开采海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查扣非法开采海砂及破坏海洋环境的船舶。
  东兴生态环境局职责:建立海陆统筹的入海污染防治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信访局职责:加强对海洋资源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协调责任单位推进化解因用海、养殖引起的矛盾纠纷。
  公安局职责:负责综合治理行动的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自然资源局移送或存在非法围海、占海、霸海的行为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办;负责依法对充当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和非法收取管理费等违反治安或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调查,维护执法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辖区边境派出所职责:负责查处违反辖区治安管理规定的海洋违法行为,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进行传唤;对暴力抗法或其他抗拒执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职责:对公安局移交的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移送法院,并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
  法院职责:对检察院移送的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案件进行依法从快判决。
  司法局职责:负责统筹各相关单位对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市委政法委(扫黑办)职责: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公正执法;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对各单位上报的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后面的保护伞及黑恶势力等进行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
  督查绩效办职责:对各职能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严格履职或推诿扯皮的,懒作为、不作为的,必须对相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启动问责机制。
  发改局职责: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刑事侦办及诉讼等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工作。
  工信局职责:负责对民用船舶建造厂的管理,协助查处“三无”船舶建造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局职责:加强海砂运输船舶的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营业运输证;联合海事部门加大对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的打击力度,严禁单位和个人租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海砂运输;负责海上航道畅通,对非法占用海上航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配合辖区镇政府组织对非法占海、海上航道非法养殖设施依法进行拆除。
  第七章 海洋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条 成立市海洋渔业联合执法小组:
  (一)组长由海监大队及渔政大队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海监大队副大队长及渔政大队副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市海监大队、市渔政大队、江平镇人民政府、东兴镇人民政府各2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对我市辖区海域内的非法用海和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沿海两镇海洋管控的监督和指导,对辖区海域实施全天候的监视监测,每个潮汐周期(约14天)都要完成全海域巡查督查;对非法用海和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查处并持续跟踪,直至查处完成,有效遏制非法及违法用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及违法用海行为,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东兴海事处等职能部门无法单独处理的非法或违法用海行为,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处理,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遇到无法处理的情况,及时行文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执法小组各成员要相互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杜绝推诿现象,并每月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巡查、执法统计报表。不定期对沿海两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及村一级护海专干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第十一条 加强海洋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
  海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无法单独一个部门处理的,要及时向市海洋渔业联合执法小组反馈。
  第十二条 成立沿海两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
  (一)由沿海两镇人民政府整合力量组成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东兴镇辖区配置3名执法人员,江平镇设置4名执法人员。各由镇一名分管领导任组长,一名公务员担任副组长。两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及时将信息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工作职责。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涉及海洋管理、按《行政处罚法》授权的简易程序处罚或一般性行政行为等行政事权。对辖区内海域进行巡查监管,同时根据各村护海专干反馈的非法或违法用海信息快速反应,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及时制止,并开展思想教育。无法制止或情节严重的按部门职责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东兴海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配合开展处理工作,并制定非法或违法用海单位或个人信息登记台账,直至非法行为处理完毕。执法小组各成员要相互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杜绝推诿现象,对辖区海域实施全天候的监视监测,每个潮汐周期(约14天)都要完成至少1次辖区海域全域巡查;每月向市海洋渔业联合执法小组上报巡查、执法统计报表;不定期对村一级护海专干的工作进行检查,落实市海洋渔业联合执法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村一级海洋管控力量的建设:
  (一)为有效监控沿海各村周边海域情况,及时发现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在沿海竹山、松柏、榕树头、巫头、万尾、潭吉、江龙、贵明、班埃、山心、交东11个沿海行政村,各明确1名村委干部负责本村管海护海事务,并对接协助相应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开展工作。负责该项事务的村委成员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及时将信息反馈所属镇人民政府。
  (二)在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做好对相关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当地群众依法用海,对辖区及其毗邻海域实施全天候的监视监测,有效开展日常巡查(护海员原则上每天开展1次辖区海洋巡查,对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可加大单日巡查次数),并了解所负责海域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收集非法或违法用海行为信息举报(包括非法或违法用海行为当事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同时接受群众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海洋非法或违法信息举报(对举报群众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第一时间(在1天之内)将相关信息向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包括照片等)、事项跟踪及相关配合工作。落实市海洋渔业联合执法组及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由督查绩效办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涉海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辖区内发生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案件较多,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2016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海洋岸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海洋岸线破坏、发生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非法养殖、毁坏红树林等情形特别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监察机关可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沿海镇人民政府组织不力,对辖区内破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非法养殖、毁坏红树林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隐瞒不报,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利用职权非法毁坏海洋岸线、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及捕捞、非法开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任何“合法化”手续,通电、通水的,将按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重大、突发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负相关责任。辖区镇政府接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应负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沿海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对本集体组织内发生的涉海违法行为负责,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严重破坏,产生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九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海洋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树立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巡查职责,认真做好所在辖区域内海洋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巡查人员巡查过程中,必须与镇政府、村委会紧密配合,建立海洋巡查档案。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落实应急值守,确保信访渠道和通信畅通,要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不得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将开展日常巡查与海洋专题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动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业主深刻了解海洋法律法规,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海洋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海洋违法行为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建立海洋长效管理联席微信工作群,邀请各职能单位领导加入工作群,各单位要及时将在海洋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用海信息发送到群,达到部门及时共享违法用海信息,并对发现的违法用海信息及时进行调查、制止、处理。
  第十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海洋长效管理执法力度,要确保巡查人员工资、设备设施、执法经费。相关职能部门在必要的情况下,如需为巡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及购买执法装备的(如无人机、巡查摩托车、制服、执法仪等),可将所需具体经费纳入各自单位年度专项执法预算,形成报告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经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上级政策法规不符,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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