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人民法院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刑事和解实施方案
本院各部门:
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涉法信访,弥补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伤害、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害人,促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和谐边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及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司法规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有序逐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探索完善具有广西边境特色的人民法院刑事和解制度,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
二、任务目标
第二条 以逐步建立具有边境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为目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审判人员从中调和,释法明理,拓宽刑事案件加害方与被害方有效沟通渠道,消除对立状态,打造“平安东兴”,构建“和谐边境”。
三、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 刑事和解必须以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告知权利后,包括是否和解、如何和解等与和解相关的事项均由双方自主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主持和解时应公道中立,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和解结果公平、公正、有效。
四、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下列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愿意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
(二)未成年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
第七条 中越两国边民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及本辖区内其他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同时符合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八条 渎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侵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五、实施办法
第九条 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当一并送达刑事和解权利告知书,该告知书内载明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使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刑事案件,同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将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刑事和解。
第十一条 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邀请下列人员参与调解。
1、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委支书或德高望重、熟悉边境地区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长者;
4、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人所在地的法律工作者。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十三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十四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十七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基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建议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时应当轻于同类案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十九条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涉外案件,应有熟悉中越边境风俗习惯的审判人员参与主持,并配备翻译,相关法律文书应有译文。
第二十条 审判人员参与刑事和解活动,应当记录在案,并采用执法记录仪同步记录听取意见、主持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全部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引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于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