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扬州梦工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大勇
地址: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委托代理人:姚植洁 身份证号:452122198907173627
电话:18796671808 传真:/
邮政编码:225803
扬州梦工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11时,收到贵公司递交的东兴市第一幼儿园开园设备采购(FCZC2018-J1-50093-DCZB)(重)的《质疑函》。收到函件后,我公司立即将该函报送采购人和谈判小组,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进行了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以已经删除的参数,作为废标理由,作出我公司的投标无效的事实。
事实依据:我公司被废标,未能参加第二次报价。
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9号对本项目的原招标文件进行了部分参数的质疑。(后附我公司对原招标文件质疑函)。贵单位也进行了回复,认可了我公司的质疑事项,并进行了更改。删除了“删除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四、办公设备,序号6教学一体机”参数中的“六、其他要求”:“ 1.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必须提供与标书技术要求及功能符合的全部样品一套至用户处进行整体性能与标书文件核对作为项目合同签订的标准依据,如出现所提供样品不符招标要求或无法提供所有样品,均视为虚假应标处理并根据招标法及标书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其他内容不变。”的相应的总结性参数。(后附详细的更改通知)
本项目的教学一体机的参数一共六个,其中前五个参数为教学一体机自身的技术参数,第六个参数是对教学一体机前五个参数的作出的总结和重要的提醒说明,贵单位既然认同我公司的质疑,同意对前面五个参数的进行总结性的参数中的“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的删除,那就是承认了教学一体机的前五个参数中打“★”的参数已经作为一般参数,打“★”的参数也并不作为投标无效的要件。也就不能以教学一体机的某个参数不满足而作出投标无效决定。但是贵单位依然以《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说明》中的第三小条的规定,认为我公司竞标的教学一体机的某个参数不满足而作出我公司投标无效决定,是对更改通知的理解错误。
答复:2018年11月29日发出的本项目的“更改通知”,并未对教学一体机的参数进行删除,只是删除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四、办公设备,序号6教学一体机”中的“六、其他要求”:“ 1.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必须提供与标书技术要求及功能符合的全部样品一套至用户处进行整体性能与标书文件核对作为项目合同签订的标准依据,如出现所提供样品不符招标要求或无法提供所有样品,均视为虚假应标处理并根据招标法及标书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删除“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四、办公设备,序号6教学一体机”中的“六、其他要求”中“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这项内容,是因为本项目“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说明的第3点:“3.本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满足原要求和条件,否则投标无效”,已经对打“★”号条款作出约定,没必要进行重复说明。因此,贵公司的竞标产品不满足教学一体机中的“★”号条款要求,必将导致竞标无效。
特此答复,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东兴市教育局
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