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扬州梦工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大勇
地址: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委托代理人:姚植洁 身份证号:452122198907173627
电话:18796671808 传真:/
邮政编码:225803
扬州梦工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15时10分,收到贵公司递交的东兴市第一幼儿园开园设备采购(FCZC2018-J1-50093-DCZB)(重)的《质疑函》。收到函件后,我公司立即将该函报送采购人,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 四、办公设备,序号6,教学一体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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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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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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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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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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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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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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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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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硬件部分
一、整机部分:……
六、其他要求:1.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必须提供与标书技术要求及功能符合的全部样品一套至用户处进行整体性能与标书文件核对作为项目合同签订的标准依据,如出现所提供样品不符招标要求或无法提供所有样品,均视为虚假应标处理并根据招标法及标书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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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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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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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上述参数提出如下质疑:
(1)参数要求在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一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洋洋洒洒几页纸一体机的参数,还有什么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的需求?还有什么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也严重违背社会规律,贵单位招标公告是面向全国的,不算购买货物的时间,从外省运来,三天的时间物流运输也不够。
而且在发出中标公告3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签订合同也是不合法律法规的,因为任何潜在供应商在合法的质疑期内都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以减少在投标谈判过程中发生失误、违规、违反的事情。贵单位应该无法保证在公告发布后的合理的质疑期内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也不能保证中标结果不被推翻。所以贵单位规定在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提供全套样品签订合同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法律依据: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喝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鱼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化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贵单位连交货时间都没有确定下来,只规定“在接到采购方通知进场的时间开始7个工作日.......”说明了近期就不需要供货?那么设置的“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必须提供与标书技术要求及功能符合的全部样品一套至用户处进行整体性能与标书文件核对作为项目合同签订的标准依据”参数,就没有必要性、是不合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已经作相应更改,详见本项目2018年11月29日发出的更改通知。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东兴市教育局
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