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中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学生宿舍热水费、特殊教育护理费,以及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中学生宿舍热水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设立权限在自治区;价格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由自治区确定。各有关单位不得违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管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参照相同办学层次公办学校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代收费据实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一)市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学校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建立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午间住宿、研学旅行备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担负第一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制定校内课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时,同时明确退费管理办法。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提倡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实行优惠或免费。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
(二)我市各部门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与学生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相关的必要服务和设施设备支出,已纳入学费、住宿费核算的,严禁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自行车看管、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以学校、第三方机构或家委会名义收取补课费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空调安装和使用等其他费用。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加强公示管理
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牌、墙)等方式及时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服务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政策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