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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0-12 15:57 | 来源:东兴市财政局 | 字号: 分享到: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规范过渡期东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防城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防财发〔2021〕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防城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防财发〔2021〕18号)执行。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及本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边境地区发展巩固提升等任务进行分配。 

  第六条  衔接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边境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并进行综合平衡,由市乡村兴振兴部门分配到各镇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级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分析报告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建立衔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编制本级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及管理项目库。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制度,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推进衔接资金项目“系统抓、抓系统”工作,完善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本级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加强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及时组织开展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建立健全资产跟踪和监管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和项目的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根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奖补政策拟定出台本级实施方案;配合做好开展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建立健全资产跟踪和监管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各行政村、合作社拟实施项目审核、公告公示、入库工作。负责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和项目的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配合做好开展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建立健全资产跟踪和监管机制。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外出务工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自治区各行政部门要求规定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具体支持方式由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对应行业要求合理确定,支持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相关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成本等相适应。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经营类项目前,应当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并开展产业类项目带动主体风险评估(生产、经营盈利、带贫能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领域)工作。具体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1)对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优势特色产业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进行产业以奖代补。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2)对符合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从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支持。 

  3)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发展等,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支持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县级农产品展销活动与其他展销会、文化节、论坛等活动联合举办的,衔接资金仅对农产品展销部分的经费予以支持。对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储存、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及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培训。 

  6)支持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7)其他有利于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出。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支持边境地区加快发展,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各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统筹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的基础上,拓宽资金使用范围,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发展。 

  第九条  可从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及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编制、资金监督、工作宣传、信息系统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本级,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到县本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脱贫村发展产业(包括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按规定允许本级统筹不超过5%的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及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情况下,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振兴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市本级下达的衔接资金,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各级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市本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扶持对象、项目和金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市财政部门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每一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并报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扶持对象)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等条款。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或向施工方追偿。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拨付要求 

  (一)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不作为衔接资金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 

  衔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支付的衔接资金的动态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是衔接资金的日常监管主体,对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使用负有首要责任,要主动建立项目台账,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向本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对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或出现工期延误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出解决问题预案,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相关内容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衔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部门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提交审核意见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完成授权支付或由财政部门直接完成资金拨付,其中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 

  市本级指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可由各镇人民政府代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上述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预拨)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预拨)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市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市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工作情况通报各县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衔接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各镇人民政府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的审计监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应当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办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吸收受益地村干部和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代表参与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市乡村振兴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及本级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滞留衔接资金等情形。对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衔接资金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31号)及《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东财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陆文锋,7685807,;邮箱:dxsczjnyg@126.com。

  东兴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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