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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0-09 18:28 | 来源:东兴市财政局 | 字号: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的通知》桂政办〔2017〕76号、《东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财发〔2019〕10号)、《东兴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东组通〔2020〕38号)等法律、制度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依法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是指村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于和生产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二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村级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发展优先,兼顾运行管理,强化监督。 

  第三条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村级支出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合理使用。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全体村(居)监督 

  第二章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五条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差旅费、村级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及培训费、报刊费、日常办公费、福利费以及应急救灾费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误工补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因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活动,而无法从事其生产生活导致其实际收入受影响的村民而进行补偿的支出误工补贴应当结合财力适当发放,误工报酬按照实际误工计算(报账时附相关证明材料),误工工价需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领取固定报酬或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不得领取误工补贴,不得再以“岗位津贴、责任补贴”等名义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 

  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东兴市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收益分配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超量购置办公用品。不得使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不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政府部门和镇政府在村级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培训会、节庆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部门和所在镇政府列支。 

  第八条   规范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发放。原则上在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任职的村(社区)干部不宜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通讯费、交通差费补贴,但村级报帐员由于工作性质及工作量等原因,可以适当补贴部分通讯费、交通费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收入不1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800元/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1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1200元/年村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报镇人民政府及镇纪检监察委备案。 

  因公外出(离开本镇)所发生的交通差旅开支,参照东兴市本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执行,不得再额外报销餐费。各村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以上与集体经济经营有关的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租用车辆费纳入集体经济经营成本支出。 

  第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务活动以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业务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实行“零招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村级公益事务,执行餐费标准最高为30元每人每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的村级商务活动执行餐费招待标准最高为50元每人每次,住宿费参照《东兴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标准,实行支出限制度,不得列支烟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村级规模、经济收入等情况在限额范围内自行拟定更详细的标准,不得变相或者虚造证据报销招待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自行组织未经镇政府审批通过的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上级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由上级部门(单位)负责,参与人员凭通知参照《东兴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标准报销出差补助。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并限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报账时附审核单及相关票据入账,超出额度订阅的谁经手谁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赞助。不得以村集体资金用于宗祠、祭祀等宗教迷信活动。 

  第三章 福利费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量入为出提取福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性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促进发展、保障运行”的原则,支出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常性收入相适应。在留足发展资金,提足公积公益金后,年初根据上年末净收益(剔除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村级运转经费等上级有规定明确用途的补贴收入)严格按《东兴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标准提取福利费。 

  第十四条   提取福利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提出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方案,支出项目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方案须先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方案、决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需要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在提取福利费中支出: 

  (一)重阳节老人慰问、六一儿童节慰问; 

  (二)发80岁以上老人(月度、季度、年度)现金补贴; 

  (三)村级春晚所需灯光、音像、化妆、道具、服装等费用,不得发放春晚礼品、误工、演出费等费用; 

  (四)军属慰问,慰问金额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年入伍新兵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人;新考取“双一流”重点大学本科生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有条件的村可制定相关制度对新考取大学的本村学生分“一本”、“二本”、“三本”等档次进行奖励 

  (五)突发性产生困难的农户补助标准最高每户原则不得超过500元/年(如情况特殊,经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报镇政府审定通过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纳入低保的不能再列支)。 

  (六)其它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违反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福利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不能在提取福利费中支出: 

  (一)非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 

  (二)非文化文体活动 

  (三)妇女三查支出、村民健康检查等费用; 

  (四)商业性保险支出;(包括个人及实施项目保险等)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职责和监督 

  第十七条   镇、村应根据本办法,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各类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报销条件、报销方式和报销标准。镇要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村干部和村级报帐员培训,不断深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宣传教育,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研走访、指导工作、检查验收、上门服务等公务活动中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自我约束,尤其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时不得优亲厚友,严禁少数人决策、违反程序决策。 

  第十九条  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监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监督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负总责;报账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指导协调。 

  第二十条   各镇代理记账服务公司,对手续不齐全、原始凭证不规范的一律不能入账列支。同时做到严禁超额结算、严禁跨年度结报、严禁多笔合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力量,定期检查各村非生产性支出情况。市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因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农业(经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桂财农村2018〕5号相关规定履行职能职责 

  三条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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