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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0-01 11:52 | 来源:东兴市财政局 | 字号: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与拨付、预算评审、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款项的监督、随机抽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原则。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坚决杜绝不顾财力实际、未批先建的行为,对未经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优先安排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建成后可有效改善民生的项目;优先安排建成后能马上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的项目;优先安排建成后能形成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应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设理由、资金来源,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市人民政府当年财力等因素,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予以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投评、采购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后,依照“先评审,后招标,再下达预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建安工程费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前期类单项合同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在项目招投标审核阶段,经财政投资评审组织审核的招标控制价超出概算建安工程费与基本预备费之和的,项目单位须重新报发改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通过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重新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并实施招投标。未履行必要程序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项目需要采取EPC方式建设的,项目单位须事先提交采取EPC方式的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未经审批擅自采取EPC方式建设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EPC总承包项目应在初步设计获得批复后进行招标,对于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须经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是安排和拨付项目总承包财政资金的上限。招标人应当公布项目招标控制价及其主要组成内容,项目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上报项目申请上级资金时,须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否则,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施过程,必须按批复的概算金额、合同金额(投评价)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 

  (一)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规划条件改变、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 

  (三)征地拆迁费用变化等符合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其它情形。 

  超投资项目只有在履行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后,市财政局才能安排项目资金结算。 

  (一)概算调整项目超概10%以下的,超概投资原则上使用预备费解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凡项目超概10%及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在工程结算前办理项目调概审批手续。调概审批手续视超概额度的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超概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先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商组织完善相关材料,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将相关调概材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项目调概审批手续; 

  2.项目超概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先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商组织完善相关材料,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初审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将相关调概材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项目调概审批手续; 

  3.项目超概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先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商组织完善相关材料,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初审同意、市长批准后,将相关调概材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项目调概审批手续; 

  4.项目超概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业先主与勘察、设计、监理等等相关单位会商组织完善相关材料,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初审同意、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后,将相关调概材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项目调概审批手续。 

  (二)合同价调整超合同价在10%以下且不超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需办理合同价调整审批手续。其他累计造价超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结算前办理工程预算调整手续,调整预算手续视超合同价额度的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10%以上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批准; 

  2.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3.累计变更造价超过合同价在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市长批准; 

  4.累计变更造价超过合同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分管副市长初审后报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十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的,施工单位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一般为10%,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申请进度款时开始扣回,原则上分一到三期扣回,不得超过三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80%(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后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至质保期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支付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  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在合同中应约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待项目完工后,视其工作成果及时进行返还;合同金额未达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比例一般为10%,原则上不能超过勘察、设计费合同总额的30%;前期费用视项目进度安排,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90%,前期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预留合同总额10%作为后续服务保证金,待合同约定期限过后拨付。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暂停拨款: 

  (一)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签订合同条款的。 

  (二)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 

  (三)项目概(预)算和工程变更部分未按规定报批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建帐立制、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应配套的自筹资金不落实的;  

  (八)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经审核后核减的投资,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项目单位报审的工程预(结)算经财政投资评审后,审减幅度在10%以内的,其评审费由财政承担;审减幅度大于或等于10%的,超出的评审费由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单位要在合同中与乙方约定,由于对方的工作失误造成核减幅度大于10%的,超出的评审费由对方承担。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销工程投资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十八  建设项目支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五)财政监督检查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各投融资主体、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二十 加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是否保留) 

  二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预期产出和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的实现程度。 

  第六章?部门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  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由市发改局牵头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府投入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擅自改变用途或超批复内容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建设项目费用支出的。 

  (三)未按规定加强合同审查、超规定签订合同条款,造成财政风险的。  

  (四)其他违反建设项目资金规定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32号)、《东兴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东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超投资项目调整的补充通知》(东政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意见反馈至东兴市财政局邮箱:dxcz768289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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