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东兴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函给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8月30日下午,共收到7份复函,其中5份复函无修改意见,回复有修改意见的单位分别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复函中共提出2点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正文第2页,第六条建议将“……前期工作经费单项合同价……”改为“……服务事项单项合同价……”。
2.正文第3页,第十一条第三点建议将“财政局组织评审后出具评审结果”改为“财政局自接到评审申请后,组织开展评审,于XX日后出具评审结果”。
我们将充分考虑以上单位的反馈意见,结合东兴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东兴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后,并依法印发实施。
东兴市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