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 印象东兴 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聚焦
简讯
当前位置: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 > 政民互动 > 征集调查

东兴市财政局 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东兴市民政局 东兴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东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征求意见函

东财函〔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04-28 15:36 | 来源:东兴市财政局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农业委员会 4部门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防城港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防财农村〔201915)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东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在56下午下班前将相关意见盖章函复市财政局,我们将充分考虑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联系人及电话:韦翼乐 7685861,传真:7675459

 

附件:东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东兴市财政局                          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东兴市民政局                       东兴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

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9428

 

 

公开方式:公开

 

 

 

 

 

 

 

 

 

 

附件:

 

东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防城港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村经领办〔20182)等法律、制度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村民合作社,以及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改居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市农业(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等,负责人员培训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公示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由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构,或当地镇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财务会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由市财政、农业(经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各镇指导和督促,成立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镇财政所、经管站、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镇财政所。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贷款、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镇财政所。

第十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并在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公布审核结果,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镇财政所。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如发生费用预算超支,按照市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预算超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在当年131日前完成,决算方案应在次年131日前完成。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讨论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修订,提请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将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集体经济收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指依托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集体经济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组织本级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有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过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各项财务支出正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建立财务收支监管流程。

第二十条  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制定或指导镇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确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镇财政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财务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由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应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警制度;报账金额超预算的,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报账业务,并报请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凭证要素必须齐全,有事由说明和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章),经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入账。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凭证要素必须齐全,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章),经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入账。大额支出(5万元或5万元以上)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镇人民政府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支付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等大额资金时,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既要审核合同中的付款约定,避免提前或超比例付款,又要审核转账支票上的收款方名称,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后方可转账。

第二十六条 财务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500元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将《XX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附件交由村委会主任审批。500元至2000元支出由村报账员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审批。支书、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XX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村级代理会计报账。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支出由村民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审批。社长、支书、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对应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时间持《XX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预算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开支,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项目资金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50万元以下的,按基建有关规定必须要进行设计的,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且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工程建设进度清单等相关手续,需报经镇有关部门审核的,提交已履行报审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支出;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按基建有关规定必须要进行设计的,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且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工程建设进度清单等相关手续,需报经镇有关部门审核的,提交已履行报审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达到招投标金额项目)、招标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投标金额项目)、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生产性开支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需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本村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由这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镇人民政府、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代理银行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备用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按上述程序办理。不合规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经过村两委讨论(大额需报备政府)借款的,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责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存缴到村集体经济账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进而坐收坐支。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定期报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镇人民政府或市主管理部门确定统一的报账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每月25日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本村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领)款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5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归还。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信贷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殊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五章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主要用于发展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和混合经营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营项目。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扶贫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各镇、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各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书。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组织机构情况、项目建设依据、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规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资金使用安全防范措施(风险评估、风险点控制)、项目效果分析、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利润分配等内容。

项目申报程序:按村委会合作社(项目实施单位)→各镇政府、农业部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扶持的集体经营项目方案应进行科学论证,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再由镇人民政府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需调整集体经营项目方案,应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列入扶贫资金管理的,还应报扶贫部门备案。 经审核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如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造成资金损失或项目效益减少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各部门统筹各种涉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其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弥补办公费、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村干部报酬及个人补贴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营项目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项目滚动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补贴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各项支出的具体分配比例由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商议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此项收益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按支出流程拨付。

第四十条  村级要成立资金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管理。资金拨付程序:

由村委会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的实施合同、实施方案等,填写村集体经济资金拨付审批表(由生产经营主体填写审批表)村资金项目管理小组审核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审核签字东兴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汇总(明确资金使用文号、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内容、单位申请金额、拟安排资金金额等)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农业部门办理拨付资金各镇办理拨付资金资金转入村民合作社专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转入村民合作社专户)
  第四十一条  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规定如下:
  (1)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2)施工合同(原件)(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3)工程预算表;(4)确定施工方相关材料;(5)施工前在行政村公示材料,项目实施全过程在行政村、屯或项目点公示材料;(6)批复的项目实施调整方案(如有);(7)补充施工合同(如有);(8)工程财务决算表;(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竣工工程移交表;(11)在行政村的项目竣工公示资料,施工前后图片资料;(12)项目支出有效证明凭证,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等;(13)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扶持政策和经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财政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体信访的;

(五)行政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责和所有者权益并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面积)、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按年度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四相符。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需要收取承兑汇票的,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入账;对银行承兑汇票逐笔登记台账,详细反映收支、到期变现等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应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利用集体资金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签订有利于维护集体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将入股资金转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产权入股手续,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应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四十八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镇财政所。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的审批按照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五十四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查后可作财务核销处理。财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目债务。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八章  票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

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对外支出发生时,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对用途不合理,发票不正规,附件不齐全,原始凭证不真实、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不予支付。

第五十九条  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会计报表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31日前报送。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   

 

第十章  会计人员和报账员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和出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财政和农业部门按规定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报账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不含村支书、村主任)兼任或村民担任,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工作外,还负责编制财务预算、结算、清算各类债权债务、定期公开财务、组织财务清查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开展财务分析、进行财务决策、做好农经统计、加强合同管理。报账员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账工作;

(二)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开展财务分析、进行财务决策;

(三)负责农经统计、合同管理,结算、清算各类债权债务,定期公开财务,组织财务清查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报账员应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不含村支书、村主任)兼任或村民担任。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  市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七十一条  实行报账资金公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市农业(经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要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开形式要公开到村,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第七十四条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农业(经管)部门、民政部门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七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市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政府督查部门要把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督查内容,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形成督查报告报告本级政府。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回头看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核定代理服务费的重要依据,并报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

第八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利润按照4:1.5:4.5原则进行分配,划出40%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办公经费;划出15%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剩余45%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扩大再生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参考上述4:1.5:4.5原则进行收入分配,并严格落实到位。

 

第十三章  村级办公费用

    第八十一条  村级办公费用是指财政为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办公经费使用权属于各村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电费、村干部差旅费等。

 

第十四章   绩效评价

第八十二条  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范畴,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考评指标,确保有效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对各镇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分配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督促各镇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建立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将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村两委干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对代理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村两委干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的兑现挂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兴市XX镇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供参考)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村经领办〔20182

 

 

 

 

 

 

 

 

 

 

 

附件1

东兴市XX镇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供参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加快推进我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桂财农村〔20181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所辖的村、社区和村民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镇设立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对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统一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进行代理记账。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次日内全额解缴至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一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账)人员收取和管理,支出实行报账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体外循环。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一般控制在500元以内,发生超过500元的付款业务,应通过转账形式支付。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年度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性票据,结算凭证实行领、缴、销登记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超过200元的支出必须附支出明细清单,没有明细清单的不得支出。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的账务处理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按程序经由相关负责人在职责权限内审签后,交由代理记账公司审核记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支实行结报制度,每月结报1次,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按审批权限审签后,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方可入账核算。

第四章    村级办公费管理

第十三条  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在预算资金中结算,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原则上不能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十四条  通讯费。村集体经济组织电话费按实报支,但不得报销与工作无关的数据、通话费用。个人电话实行定额补助,其中,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每月  元,村民合作社负责人每月  元,其他干部每月  元。

第十五条  办公、会务费。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复印费费等小额支出控制在每年    元以内(账册、凭证、票据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报支电影票、戏票、歌舞票、年画、挂历以及纪念品等费用。对有教育意义的影剧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必须优先用于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办公经费支出的,须按四议二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确需支付的,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重大会议,时间超过半天且村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可支付  元以内的费用,凭参加活动人员签字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差旅费。参照镇规定在限额范围内按实报销除重大突发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原则上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五章    村级招待费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费。公务招待费零开支。商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用设施建设维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必须开支的招待费用。招待费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村集体收入,村级集体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资产租赁收入等。征地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筹资资金、收取的资助费、捐资款一律不得列招待费。招待费开支的会计核算实行专项核算,各村要建立招待费开支台帐,逐笔逐项记载,并注明招待理由。招待费要按月或按季逐笔逐项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用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第二十条  村干部报酬。村定职干部报酬:由镇党委根据各人职务及当年工作实绩分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由考核工资和测评工资组成)。一般干部兼组长工资:年终由各村考核,报镇批准发放,村级不得擅自额外增加标准。村主要干部的养老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私分。

第二十二条  镇有文件规定的中心工作、专项工作考核,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由各审批人员在规定权限内审签后,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当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无结余的,严禁支出奖金。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收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清收,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镇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查,方可核销。

第二十四条  各业承包合同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化解往年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原则上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的,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两委会集体提出举债方案。

2.民主决策。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

3.公开公示。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方案,7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申报审批。将经讨论通过的方案、会议记录、申报审批表,报镇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

5.实施跟踪。镇三资监督委员会负责跟踪监督举债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

 

第八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支出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拨付建设工程用款时,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表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税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有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按程序审批结算。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导致工程款项超支的,谁审批,谁负责。 

 

第九章    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一事一议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

第三十条  对于村级其他临时用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由村两委成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的用工管理组织,负责实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所需用工项目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派工单制度,各村可制定《村集体用工派工单》,注明出工人姓名、出工时间、事由、工日数及工价,每次用工结束后,当月20日前公布用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每季度所有用工款项打卡发放到出工人。没有使用派工单(或没有公示)的,一律不予结报账。

 

第十章    困难户救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同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并经勤廉督导员、村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后,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支付。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活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持证理财。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本届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村级每年不少于12次,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专用章必须盖在收支单据上),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报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记录。每次的理财情况要在民主理财记录中详细记载。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季进行财务公开,村级每季公开1次,全年不少于4次,接受村民监督。公开的内容按民政部门要求执行,并审核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会计人员共同签字。村(组)级财务公布榜必须经审核加盖公章后予以公布,所有公开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一般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相关接受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每三年轮审一次。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债权债务、各类承包上交、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审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相关违纪人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统一交代理记账公司管理,代理记账公司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四章      财会队伍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一名报账人员,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记载,负责应收应付等各类明细账簿的记载和日常财务事务。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参加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十五章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望各村认真贯彻执行。

 
标签:
 
@ 2009-2019 东兴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我们联系我们使用帮助网站纠错网站导航
 
主办:东兴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81号 邮编:538199 电话:0770-7665030
桂公网安备45068102000008号  桂ICP备11003786号  网站标识码45068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