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法制办、人民银行: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东兴市信用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三农”的融资困难,促进东兴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东兴市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在12月21日上午下班前将相关意见盖章函复我局,我们将充分考虑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联系人及电话:黄蓉 2236700,传真:7675459)
附件:《东兴市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东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公开
东兴市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东兴市信用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三农”的融资困难,促进东兴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74号)、自治区金融办《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金办创〔2018〕11号)和《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印发广西农村金融改革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金办统〔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信用农户是指经防城港市级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等级测评为A级(含)以上,由东兴市金融办交农户所在行政村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本办法的信用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信用农户所发放的贷款。重点支持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信用农户发放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信用农户发放的首笔贷款。
第三条 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东兴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东兴市财政局负责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的业务指导,并确定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适用范围;负责年度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资金拨付。东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东兴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补偿主体及标准
第五条 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主体为在东兴市依法合规经营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农户贷款本金按照法定程序核销额的20%,风险补偿时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并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担比例进行代偿。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并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于下一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送东兴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按照程序核销,提交有关核销凭证。
第九条 东兴市财政局会同东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东兴支行审核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东兴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金应纳入当年收入核算,并全额用于弥补损失。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风险补偿后,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追索实现后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偿比例及时向东兴市财政局交还补偿。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三农”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三农”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三条 信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东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