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我区受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二)各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登记机构。
二、办理职责
为加强对全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赋予全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个人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三、办理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桂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桂机构;
(六)经民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七)经工会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工会法人机构;
(八)执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加油站。
五、办理条件
全区各类组织机构按下述条件办理代码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手续。有关证明文件均应提交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以上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读,大小为A4或16开。
(一)企业
1.国有、集体、私营、国内合资、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2.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
(1)先行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编号时提交:
a对外商投资、港澳台华侨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自治区和各地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局、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签发);
b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
(2)正式办理代码登记时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核发);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二)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提交:
a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全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核发);
b主管机构批准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成立批准证书、文件。
2.区直属中央或国务院各部门的各类组织(如: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文艺团体、体育组织、国际交流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3.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或外省市派驻桂的新闻机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发行机构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1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提交全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编制本。
2、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外省市驻桂办事机构提交驻桂办事机构登记证(政府协作办公室核发)。
(四)社会团体
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民政局核发)。
(五)外商驻桂代表机构
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六)工会法人组织
提交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各级主管部门工会核发)。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级民政管理部门核发)。
(八) 个体加油站
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六、办理程序
(一)登记
申请机构应在单位核准注册或批准成立的30天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全区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对符合条件的赋予代码并核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赋码、发证(卡),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二)变更
组织机构在申报办理代码登记后,凡机构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经济性质中的其中一项发生变更,应在核准变更的30天内,持核准其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到办理部门申办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同时换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
(三)验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进行验证。各机构应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持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申办验证手续,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年检表并加盖公章。办理部门对验证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年检并在该代码证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同时对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中有关信息进行处理。
(四)换证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4年内有效,机构应在证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申办换证手续,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办理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的代码证书。
(五)补证
代码证书或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办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在申办补证手续时、申请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补发代码证的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代码证。
(六)注销
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向办理部门申办代码注销手续。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时,申请机构应提交有关机构核准其终止或注销的证明文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废置申报表,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在核准代码证注销后,办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注销证明文件。
七、办理期限
办理部门对符合登记、变更、换证、补证条件的申办机构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相应的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1. 代码证书费:正本10元;副本8元;IC卡40元;技术服务费90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
九、办理时间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季); 3:00-18:00(夏季)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1.区直属机构到南宁市星湖路22号9号楼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1楼业务大厅办理。
电话:0771-5360300、5360306、5360309;
2.全区各市、县的组织机构到相应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