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365体育娱乐场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实保障全市孤儿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孤儿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基本生存、就医的权利;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二、救助范围、对象、方式、标准
(一)救助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孤儿(主要指本地户籍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
(二)救助对象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孤儿;
2.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指①父母双方均为精神病或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能力抚养的;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父母均被宣告失踪,实际上已经没有履行抚养义务;③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符合条件①或条件②;④父母任意一方都符合条件①或条件②的;⑤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改嫁,确实无人支付生活费的)。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1.生活救助
属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救助金;属散居的,享受每人每月600元救助金。
2.医疗救助
(1)区、县(市)民政部门资助孤儿参加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户口的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镇户口的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2)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积极为孤儿报销医疗费。
(3)孤儿患大病,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再按规定在爱心救助基金中给予解决。
3.住房救助
孤儿的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各级民政部门参照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标准,资助其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稳固住房。
三、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孤儿救助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的办法来解决。市、县两级要分别建立爱心救助基金,解决孤儿的临时救助需要。
孤儿生活救助金由市、县级财政安排解决,区、县(市)的孤儿救助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本级孤儿救助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救助资金由各级福利院向本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并附详细名单。各级民政部门按本级需负担救助金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将孤儿救助金逐级拨付到孤儿所在地福利院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孤儿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发放
对我市孤儿救助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我市孤儿救助。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孤儿救助金,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防城港市孤儿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福利院管理人员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对孤儿进行入户调查,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2.对申请孤儿救助金的未成年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分别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如有群众举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3.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二)救助金的发放
对符合孤儿救助金条件的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儿童福利证》,并编号备案。乡镇一级敬老院统一增挂××区、县(市)福利院××乡(镇)分院牌匾,作为县一级福利院的分院,并负责发放当地孤儿的救助金。乡(镇)福利院分院负责填写《防城港市孤儿档案》并备案。孤儿监护人凭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直接到乡(镇)福利院领取救助金。
五、孤儿的管理
为加强对孤儿的生活照顾,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福利院分院对当地孤儿进行统一管理。
1.积极开展家庭寄养。乡(镇)福利院分院应在村(居)民委会的帮助下,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寄养家庭。
2.签订《寄养协议书》。在与寄养户协商一致后,乡(镇)福利院分院与寄养户签订《防城港市孤儿寄养协议书》。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3.孤儿寄养实行试寄养形式,即签订寄养协议后的90天内为试寄养期。在试寄养期内,乡(镇)福利院分院应对寄养家庭进行回访,了解被寄养人的精神面貌、生活状况、学习状况。在试寄养期间,乡(镇)福利院分院应对寄养儿童的生活照料、文化教育、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因家庭原因不宜寄养的,乡(镇)福利院分院经报乡(镇)民政部门批准后,有权终止寄养协议。
4.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乡(镇)福利院分院应当与家庭寄养家庭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并另行安置。
5.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弃婴的管理
弃婴的管理参照孤儿的管理执行。各级民政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分部收养的弃婴,救助金统一由福利院进行申报。
七、监督管理
孤儿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养育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孤儿养育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孤儿养育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附件:1.防城港市孤儿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2.防城港市孤儿档案
3.防城港市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