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和财政厅下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送审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敬请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1年7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东兴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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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9日